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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安装使用及动态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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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涉海渔船管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全省所有涉海渔船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全面提升科技管船水平,我厅研究起草了《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北斗终端设备安装使用及动态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nynctyzj@163.com

  2.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邮政编码:110001

  意见建议反馈时间截止2021年1月5日。

  附件:《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安装使用及动态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北斗船载终端设备 

  安装使用及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北斗船载终端和动态管理系统管理,规范运行秩序,提高效能,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船籍港为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 

  第三条  所有船籍港为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均应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未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渔业船舶,不得出海生产作业。 

  第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应将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作为渔业船舶检验的主要项目之一。对未按规定要求安装,或已安装但不能正常使用的渔业船舶,船检部门不予以检验。 

  第五条  任何渔业船舶不得私自关闭北斗船载终端设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或移动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如必需临时拆卸、移动,需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确保设备位置变换不影响其功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同意,不许买卖、转借、租赁北斗船载终端设备。 

  第八条  发现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丢失、损坏,且无法自行修复的渔业船舶,应第一时间(在港24小时或第一到港24小时内)报告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终端设备用户应尽快修复或重新安装。 

  第九条  严禁伪造、冒用、盗用船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在船上安装干扰北斗船载终端运行的无线电等相关设备。 

  第十条  船舶发生新建、买卖、更新、改造、报废拆解或灭失等情况,应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安装、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的管理 

  第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的建设。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尽快实现对渔业船舶动态监控: 

  (一)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管理; 

  (二)渔业船舶静态数据读写修正等管理; 

  (三)系统监管部门和终端用户运行管理的协调; 

  (四)系统终端用户的监督管理; 

  (五)系统平台操作人员和终端安装维护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系统出现问题的解决及协调处理。 

  第十条  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涉渔乡镇(街道)安装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账号分配、管理权限划分、人员培训、系统运维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条  沿海各渔港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协助属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进出本港渔船的动态管理工作,未安装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的渔港,禁止渔业船舶进出港作业。 

  第十条  安装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的单位、部门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根据所管辖渔业船舶数量配备相应的应急值守人员,原则上,辖区内每100艘渔业船舶要配备1名应急值守人员。 

  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二)利用系统对管辖渔业船舶进行监控和应急响应; 

  (三)遇有大风恶劣天气,利用系统预警,掌握管辖渔业船舶动态,指挥调动渔业船舶避险; 

  (四)应用系统接收遇险报告后,指挥调动抢险救助工作; 

  第十条  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利用系统传递与渔业船舶监管服务信息无关的内容,不得泄露通信资料以及渔业船舶信息。 

  第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系统安装、维修服务保障体系,及时更新完善系统软件扩容,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条 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记载的数据信息作为渔船进出港、安全事故调查、渔事纠纷调解、案件调查以及惠渔政策落实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业船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处4000罚款 

  (一)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 

  (二)人为关闭北斗船载终端设备或屏蔽设备天线信号的; 

  (三)故意损坏或私自拆卸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 

  (四)伪造、冒用、盗用它船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 

  (五)私自买卖、转借、租赁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 

  (六)未在第一时间报告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故意拖延或在责令整改期限内不予以安装修复的; 

  (七)船舶检验证书上记载的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安装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八)船舶新建、买卖、更新、改造、报废、灭失等,未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安装申请、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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