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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23: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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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定义表单数据关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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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您好!我是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后陵社区村民,本人赵旭,1981年生人,本人于1997年至2001年期间就读于沈阳市机械工业学校,入学户口粮食关系迁入学校,毕业后户口于2003年迁回本村变为城市户口!本村2020年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确权把我确定为保留取得,本人已经获得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人有一女儿,2009年7月29日出生,户口随我落为非农业户口!孩子母亲属于孩子落户后才迁入她属于城市户口,我现在就是想搞清楚为什么孩子户口随我,户口性质也是随我!父亲确权了,孩子不给确权,本人认为并不合理!请上级领导予以回复,谢谢!

处理时间

2021-12-30 00:12:00

回复信息
回复内容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各集体经济组织在县级成员身份确认确认办法,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因此是否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办法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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