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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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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农业农村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规定要求,我厅通过前期调研,并结合《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以往执行情况,为保持发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拟确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继续由省和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权限范围为: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种畜禽养殖场实行一场一证,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养殖场,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所申请生产经营类型最高审批权限的农业农村部门核发。

  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5121日反馈。

  电子邮箱:lnzyglc@126.com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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