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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0日
  • 编辑:李滨
  • 来源: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全省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21229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全省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指导。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质量全程监督管理,组织质量管理业务培训,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核查和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全程监管,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逐级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有条件的市应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相关要求统一制定评标办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七条 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

  第八条 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

  第九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指导。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库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汇总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制种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干部群众积极性高、财政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乡村振兴帮扶县建设高标准农田;支持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的优先序。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应根据已制定规划情况,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有条件的县项目设计可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定期分析研判,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三章 立项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项目评审政策制度,建立省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设计省级抽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市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按规定组织评审项目设计成果,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拟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除外)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批复立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及时批复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政策制度,指导相关工作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组织实施,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区分布及建设内容等因素,合理划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货物和服务等需要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中标公示期结束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保证书。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对个别井位、局部输水线路等位置调整(不涉及资金、结构变化)的变更,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涉及建设项目结构变化、资金调整等变更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审批主体应加强审查,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终止项目应按程序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建后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复核整改通过后,按照《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提升等情况的量化评价。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的方式。农业农村部门应成立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农业农村部制定统一格式),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省级抽查结果将列入年度评价激励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地方相关政策要求,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开展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核定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标明单体工程造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政策制度,指导相关工作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

  第三十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2019)等,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第六章  质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质量监督指导,通过专项检查、重点督办等方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采取巡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日常全程监管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

  第三十三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鼓励通过以工代赈等方式引导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将农民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展建设质量监督。加强对农民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三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