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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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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发挥龙头企业在服务建设食品工业大省和农业强省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理由,并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222日。  

  联系人: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农产品加工指导处)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

  电话:024-23447808

  邮箱:lnnwjgj@126.com

  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根据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专家作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

  2.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企业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400万美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果蔬、粮油等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水产品、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70%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60%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5)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

  3.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市场批发、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本地原料或购进的本地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4.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相关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仓储、流通企业可适度放宽标准。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8.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9.为推动农业产业化创新发展,提高龙头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对以下五种情形可以适当降低认定标准。一是申报企业为本地成长性好、规模相对大、新增生产性投资多的企业;二是申报企业为外省到我省投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事企业或在我省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内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三是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企业;四是申报企业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五是申报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我省重点农业特色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法人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产品质量情况、经营模式、利益联结方式、原料收购情况、带动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营销网络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并已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生产许可证明。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对通过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ISO系列质量认证等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提供近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成果证明。科技成果、专利、农产品原产地证明,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证明,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承诺书。企业对公司财务报表、纳税、银行资信、带动农户情况、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对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申报材料无误后,经县(市、区)政府同意,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推荐申报的企业,由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在对各县(市、区)申报企业在生产经营、厂容厂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无误后,经市政府同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省农业农村厅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赴企业实地考察。

  (二)由农业领域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省农业农村厅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四)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将报省政府确认后,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授予辽宁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纳入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

  (五)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原则上两年认定一次,根据全省龙头企业发展实际要求,可在当年新增一次认定。

  第四章 监 测

  第九条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每3年监测一次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优保劣汰。

  第十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按照本文件第七条申报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相应材料和书面承诺书,并对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上报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二条 专家组根据报送的材料,按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汇总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经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并报省政府确认后,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更名材料,提交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四条省农业农村厅采取不定期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抽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辽农加领办发〔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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