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和省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调动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支持粮食油料生产,确保粮食和油料安全稳定供给。
1.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通过承包、流转等方式合法取得耕地经营权的玉米、大豆实际生产者,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当地亩均补贴标准和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发放补贴资金。对玉米、大豆施行差异化补贴,大豆亩均标准较玉米高350—400元,具体额度由各市确定。
2.稻谷生产者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通过承包、流转等方式合法取得耕地经营权的水稻实际生产者,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当地亩均补贴标准和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发放补贴资金。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农户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当地亩均补贴标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等情况发放补贴资金。
4.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给予定额补贴。对粮油作物生产所需的高性能免耕播种机等农机具实行优机优补。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将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状况差、损毁严重等老旧农业机械作报废处理的,给予定额补贴。
6.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粮油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对参保农户、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各级财政合计补贴保费的80%。
7.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政策。从事农业生产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农业信贷担保贷款的,担保金额10—300万元,担保费率不超过0.8%/年,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8%/年。
8.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2025年生产的粳稻(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斤1.31元。
9.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奖补。对从事玉米、大豆、水稻、花生等粮油作物生产的规模种植主体,根据种植规模、单产水平等情况,给予资金奖补。县域内单个主体单一作物最高奖补30万元。
10.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对项目区内开展耕、种、防、收等生产环节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按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情况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
11.粮油种植专项贷款贴息。对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提供托管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粮油生产有关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1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对粮油类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物资装备等发展现代农业,开展仓储、烘干、晾晒、农机棚库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13.黑土地保护补助。对项目区内实施秸秆还田、有机肥还田等黑土地保护技术措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户等,给予服务补助和物化补助。根据不同技术措施,秸秆还田每亩补助不超过25元,有机肥还田每亩补助不超过100元。
14.保护性耕作补助。对实施保护性耕作作业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土地经营者,分三档实行差异化作业补助,第一档补助标准不高于35元/亩,第二档、第三档补助标准分别为50元/亩、90元/亩。
15.深松作业补助。对实施深松作业的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机作业者,给予作业补助,每亩补助不超过25元。
16.耕地轮作补助。对项目区内实施大豆、杂粮杂豆、薯类与玉米、花生等作物轮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给予轮作补助,每亩补助不超过150元。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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