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农办农发〔2017〕284号
各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我委对原《辽宁省肥料登记审批程序》(2015年发布)进行修订,已经第七届辽宁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宣传指导,确保肥料登记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主动公开)
辽宁省肥料登记审批程序
1 行政事项名称
辽宁省肥料登记审批
2 法律及政策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2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2000年6月23日发布实施,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
3受理审查及审批部门
受理部门: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委窗口(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024-83988662)
审查部门: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
审批部门: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4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5 省级肥料登记产品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
6 登记类型
肥料正式登记、肥料续展登记、肥料变更登记
7 登记证有效期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5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8 申请方式
申请人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正式登记肥料样品或变更登记肥料登记证原件需按程序要求送至或邮寄至受理部门。
9省级肥料正式登记审批
9.1 前置要件
9.1.1 申请人网上上传下述资料
a)《肥料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b) 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c)《辽宁省肥料登记产品标签备案填报表》:加盖公章;
d) 水稻苗床调理剂田间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加盖公章。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小区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田间试验地点、试验设计、田间操作等需符合《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通用要求》(NY/T 2544)等标准要求。
9.1.2 申请人提交肥料样品
申请人需自网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肥料样品”送至或邮寄至受理部门。样品数量不少于1000g,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500mL聚乙烯瓶中,密封,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通用名称、产品技术指标、取样日期等信息。
9.2 审批
9.2.1 受理
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样品数量、包装、信息、完整性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样品不符合要求的(如:未封存、样品破损、实样与描述状态不一致、重量不足、包装破损、标签信息不全等),告知申请人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样品后予以受理。
9.2.2 初审
审查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进入下步审查程序;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
9.2.3实地踏查
审查部门对初次申请登记、新肥料种类申请登记、原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进行实地踏查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规定的质量管理、生产条件、质量检验、规章制度等4方面。合格进入下步审查程序,不合格告知申请人补充或完善。
9.2.4样品检测
a) 审查部门建立肥料样品唯一性标识系统,将肥料样品分出正样、副样。正样由审查部门送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副样贮存于审查部门专用的样品室,保存期为自申请人收到检验结果3个月。
b) 样品检测合格的进入下步肥料登记审查程序。
c)样品检测不合格的申请人可自收到检验结果15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检测机构对备样进行重新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d)复检结论合格的,检测费用列入肥料登记检测经费;复检结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初次提交样品检测不合格的,申请人可自收到检验结果3个月内重新提交样品,检测机构对重新提交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逾期未提交样品或重新提交样品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批准肥料登记申请。申请人可自受理日起3个月后再次申请该肥料产品登记,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9.2.5 审核
审查部门对申请资料、实地踏查结果产品及检测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合格进入下步审查程序,审核不合格告知申请人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
9.2.6 批准
审查部门负责审核通过产品上报省农委审批。批准后进入制证程序,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
9.2.7制证
审查部门负责制证。
9.2.8 办结
受理部门负责发证。
9.3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样品检测、实地踏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10 省级肥料续展登记审批
10.1 前置要件
10.1.1申请人网上上传下述资料
a)《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b)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c)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10.2审批
受理、初审、审核、批准、制证、办结同省级肥料正式登记审批程序。
10.3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11 省级肥料变更登记审批
11.1前置要件
11.1.1 申请人网上上传下述资料:
a)《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b)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c)原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d) 《辽宁省肥料登记产品标签备案填报表》:加盖公章。申请人名称或商品名称变更提交;
e) 申请人名称变更需提交与申请人名称变更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工商变更资料等):加盖公章。
11.1.2 申请人提交“肥料登记证原件”
申请人需自网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肥料登记证原件”送至或邮寄至受理部门。
11.2 审批
受理、初审、审核、批准、制证、办结同省级肥料正式登记审批程序。
11.3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LiaoNing Province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邮编:110001 电话:024-23448867 | 辽ICP备18016972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0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