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458号关于将阜新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基地列入第一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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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建〔2017〕37号
吴青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阜新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基地列入第一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去年,根据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场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了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认定6条标准,即: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科学的发展规划、有较为完善的配套设施、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有较强的产品竞争力、有一定的产城融合基础等。
根据《暂行办法》,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组织开展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申报和认定工作。经园区申报、县级推荐、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和实地考察,经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沈阳辉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9家园区认定为第一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并授予牌匾。
阜新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基地,总规划面积16平方公里,起步区面积已达2.07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已具备了企业入驻条件。伊利、三沟酒业、金利隆、康龙食品等企业已成为带动当地资源的产业化龙头。
目前,阜新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基地内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21家,实际投产12家。对照《暂行办法》第4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对集中,起步区内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20个以上”标准,阜新县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基地在入驻的企业集中度、经济规模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故未列入第一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行列。
今年,根据省政府10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省农委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经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代省政府起草了《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并经省政府第119次常务审议通过,将于近日下发执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发展的基本原则、认定标准、申报和认定程序以及管理要求,提出两年认定一次,同时,建立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季度调度工作制度和示范集聚区年度考评制度,加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关注阜新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基地的发展,同时也希望阜新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基地,紧紧围绕全国优质杂粮生产基地、粮食生产标兵县、生猪生产示范县、肉类生产百强县、花生生产第一县等优势,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引进一批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精深加工项目,推进企业和项目向园区集中,进一步提高阜新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基地企业集中度,扩大基地经济规模,发挥基地的带动作用,争取早日进入到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行列,为推动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