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022号关于修改《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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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建〔2017〕57号

唐伟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柞蚕业是我省的传统、特色和优势产业,具有投资少、收益高、产业链条长、综合利用市场潜力大等特点。辽东地区是我省最重要的柞蚕产业基地,柞蚕业是该地区不可替代的农业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是当地农民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之一,对于活跃和繁荣区域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柞园(蚕场)是柞蚕放养基地,柞树、柞叶是柞蚕的唯一饲料来源。同时柞林既是经济林,又是生态林。因此,实施柞林资源依法治理,加强柞园建设管护,实现科学合理和永续利用,对于保证我省柞蚕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农、林部门协作,解决权责不清的问题 

  柞林资源是柞蚕生产的基础,为加强柞园的建设管护,多年来省农委一直提倡和鼓励柞园实行长期承包制,实现柞园使用责、权、利相统一,建立柞园建设管护的长效机制。由于柞园与公益林权属不清问题,在实际生产中确实存在建议中提到的林、蚕矛盾加剧、蚕业执法困难和蚕农利益受损等现象。林业厅在协办意见中提出:保护和经营好柞蚕场,是林业和农业部门的共同职责。在下一步工作中,林农两家要加强全方位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经营措施及时沟通,管理执法密切配合,科学放养,严格保护,及时修复,确保蚕场数据管理一致,切实保护好蚕农的合法权益,提高综合效益。我们同意林业部门的上述意见,将加强农、林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柞园的权属界线划分和注册面积等关键问题。 

  二、加强《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立法工作,积极实施依法治蚕、兴蚕 

  《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是现阶段农业部门实施柞园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其中部分条款在处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轮伐和盗伐柞园等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适用性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如处理违法砍伐行为由现行的按重量计罚改为按面积计罚。省农委将就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充分调研后如有必要,将与省政府法制办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将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省林业厅在其协办意见中强调:加强柞蚕场执法保护,是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保障柞蚕放养的重要前提。林业和农业部门应整合行业执法力量,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柞蚕场的执法保护工作。在下一步工作中,森林公安执法部门将全力加强对柞蚕场的执法保护,切实打击破坏柞蚕场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资源安全,保障蚕农合法经营权益 

  三、加强政策资金扶持,积极鼓励柞园生态建设 

  由于多年来在柞园生态建设方面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柞园的生产、生态功能出现退化、弱化,水土保持能力下降。正如建设中所述,柞园建设政策的滞后严重挫伤了蚕农自觉建设柞园的积极性。省农委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开展辽宁省柞蚕生态放养综合技术示范推广》项目,执行《辽宁省柞园建设技术规程》开展柞园生态建设,辐射带动全省升级改造柞园100多万亩。省林业厅提出,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柞蚕场经营建设工作,特别是对出现稀疏、退化、沙化的柞蚕场,不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从2008年起,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东部生态重点区域补偿政策。2011年又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柞蚕场建设。如,通过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每年安排凤城市资金1654万元,由凤城市统筹安排,重点用于沙化蚕场改造等生态建设与保护方面支出2009年,省政府启动实施了《全省大规模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规划》,将辽东山区150万亩残次蚕场补植补造任务纳入各级财政补助范围,每亩补助50元,并明确可实行退蚕还林或补植后继续放蚕。在下一步工作中,省林业厅将继续加大对柞蚕场修复建设的支持力度,对于出现稀疏、退化、沙化,郁闭度小于0.5、需进行补植修复的柞蚕场,可根据蚕农意愿,纳入封山育林、造林、退化林分修复等营造林项目管理,并按标准给予补助。柞园生态建设周期长、投入大,今后我们将继续争取政策资金扶持,鼓励和带动蚕农建设柞园的积极性,促进产业增效和蚕农增收,实现我省柞蚕传统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目标。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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