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139号关于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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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建〔2017〕73号

张峰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培训,不断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普法宣教工作成效显著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培训活动,面向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企业、合作社、农民等被执法主体等,分层次、分对象举办各类培训班,省级层面每年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等大型活动,市、县、乡各级也利赶大集、现场咨询、电视广播、知识竞赛、公益讲座、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从2015年之间,我省通过开展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县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今年上半年,我省举办了农资打假启动仪式、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及农药安全生产宣传月等系列活动,活动期间各级农业部门共出动执法和科技人员2835人次,举办现场咨询培训105场次,接待咨询群众7.3546万人次,悬挂横幅512条,发放明白纸和宣传材料23.03万份,展销优质农资15.602万公斤、农机252台件。经过10余年的普法宣传及执法实践,使得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守法自律性不得增强,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在我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以《辽宁省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为重点,继续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 

  为更好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我省于2017331日出台了《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该条例于61日正式实施。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省农委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对条例的宣贯做了专门部署,并制定了条例宣传贯彻方案,印发了《辽宁省农委关于做好《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带头学习、宣传和执行条例,明确宣贯工作任务、要求,确定具体责任人员,保证普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全省于6月开始,全面掀起条例宣贯工作的高潮。 

  3.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药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多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农药作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也被作为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省农委连续十多年组织全省各级农业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及农药专项整治活动,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质量水平逐年提升,农民满意度不断提高。仅2016年,全省各级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中共出动执法人员4.8万余人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3万余家次,查处问题1005起,查获不合格农资74809公斤,不合格农机具610台件,为农民挽回损失590.4万元。2017年上半年,我委相继组织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农药市场专项检查、烟剂农药专项整治、剧毒农药专项整治、生物农药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执法检查活动,全面加大执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药监管执法力度。 

  4.以《农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新《农药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两部法规均于今年61日实施,这对于农业执法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首先,新《农药管理条例》将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部划归由农业部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从监管体制上解决农药监管部门多、盲点多的问题,从理顺体制的角度强化了对农业部门对农药监管的力度;此外,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提高了处罚额度、设立了禁业规定及吊销许可证件等条款、建立了黑名单制度等,全面加大了对农药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次,《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也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最严厉的处罚要求,细化了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禁止行为,所有规定的禁止行为除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全部设置了罚则,并取消了罚款额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础上,将农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收贮运单位和个人、投入品市场开办者及投入品经营者全部纳入被执法主体范围,按照违法行为的不同,分条分项设定了法律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将以两部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及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贯穿度,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同时,加大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违法行处罚力度。 

  5.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严格执行联合惩戒措施 

  省农委于2013年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辽农办质发2013194号),对列入黑名单的各类不良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但由于部门文件效力较低,无法设置类似与对主观故意违法的农产品和农药生产经营者,终生不得从事农产品和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禁业条款。在近期出台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我委在草案中再次提出明确黑名单制度,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在省法制办和省人大审议过程中未能通过。但是,国家新出台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取得或被吊销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责任人,设置了禁业规定,我省在今后的农药执法工作中将严格执行新条例规定。此外,为更好的落实代表建议,我委将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实施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共治格局;同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待有相关法律依据后,在地方法规出台或修订过程中,提出农产品生产经营方面的禁业规定,赋予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效力。 

  二、多管齐下,全面加强农药监管 

  1.进一步加强农药生产环节源头监管 

  一是强化农药生产环节监管。新《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和许可制度,特别是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将大幅度提高农药生产准入的门槛,对生产企业条件和农产品产质量均有严格的要求。二是强化登记管理。在今后的农药登记工作中,将注重提高农药对生态环境、人畜健康等的安全性评价要求,加强对登记试验质量和数据真实性的核查,鼓励支持新农药创制,减少同质化产品登记,同时严格控制和减少有毒、高残留农药的登记。三是强化生产许可管理。我省将在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后,严格准入条件,及时淘汰高污染、高风险的落后产能,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和三废处理技术,优化农药产业布局,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四是加强对中小型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加大对涉嫌违规农药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监管,逐步从根本上扭转经营单位小散杂现状。五是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鼓励企业、科研单位不断提高农药创新水平,开发生产高效、低毒、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政府相关部门加大高效、低毒农药的推广力度,保障农产品生产用药安全。 

  2.进一步加强高毒农药监管 

  为切实做好剧毒、高毒农药管理工作,从2006年起,我省实行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资格备案和流向记录制度,对购买剧毒、高毒农药者要实名记录,详细记录购买数量、品种和使用作物,实现可追溯管理。2013年我省又在全国率先全面实行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要求凡是进入辖区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必须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方可上市销售;对没有通过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通过落实高毒农药进货备案制、购买实名制、流向记录制等6项制度,实现了高毒农药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信息100%可查询、流向100%可跟踪、质量100%有保证。为配合定点经营工作的开展,每年组织高度农药集中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高毒行为,整治工作成效显著。截止目前,全省已有64个县(市、区)实行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或禁售管理,占农业县区总数的90%,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共计621家。2017年,我省将在全面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示范县建设,力争实现我省高毒农药从生产、经营到使用的全程可追溯。 

  3.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准入管理 

  近些年,我省的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取消后,农药市场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严重影响农药市场经营秩序。特别是2013年国家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农药市场更是处于无门槛经营状态。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省于2014年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制度。省农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宁质201438号),省农委下发了《辽宁省农委关于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农明电201441号),制定了《辽宁省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工作程序》、《辽宁省农药经营单位条件审查标准》,对农药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人员条件等作出了明确和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经营人员的素质方面,提出要持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熟悉专业知识、能够正确指导农民选购和使用农药等要求。自2014年至今,全省通过经营条件审查制度清理整顿农药经营门店1100余家。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农药经营恢复经营条件许可制度,并对经营者条件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从国家立法层面设了了农药经营的市场准入门槛。我省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依法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做好经营条件审查工作与经营许可制度的衔接,强化对经营者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经营者素质,严格把好农药市场准入关。 

  三、以扶持三品一标为抓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 

  1.大力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工作 

  多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登记与管理工作,围绕认证登记和质量监管这两条主线,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三品一标工作,省、市、县各级农业部门均有不同的三品一标认证扶持政策,省财政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品一标管理及农产品质量抽检等,用于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开展三品一标生产,取得了显著成效。2016年,全省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569个、绿色食品351个、有机食品7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2个。全省累计有效无公害农产品2443个、绿色食品1010个、有机食品7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42个。在证后管理方面,一直以两检一告为手段强化认证登记产品质量监管,对获证企业产地环境、生产操作、投入品使用、档案记录、产品检测、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相关制度加大监管和检查力度,定期对获证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并在报纸、媒体上予以公告。今后,我省将继续加大农产品认证和监管工作力度,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及登记工作,制定认证补贴扶持政策,强化证后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高认证产品的品牌影响力,用品牌引领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2.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 

  我省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及新品种、新技术,结合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等项目,推广各类新型生物源农药、生物有机肥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综合配套技术;在优势农产品生产区域建设标准菜园、标准果园,通过标准化示范区的引导和大规模整体推进。目前,已建设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1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区45个,设施果树、蔬菜安全监控溯源项目示范区30个。2017年,我省将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全面提高标准的转化率和入户率,努力实现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规模化主体的标准普及率力争要达到100%。鼓励支持各地开展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乡镇、示范单位、示范户创建,引导菜篮子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整建制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实现全覆盖。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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