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137号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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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建〔2017〕50号 

王占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 

  近几年,在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扶持下,我省加大了对农民合作社的培育工作,全省呈现出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形势,农民热情高,合作社、会员等数量每年都在逐步增加,合作效益稳步提高,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也在提升。2016年末全省农民合作社已达5万个,合作社社员139万户,带动农户近150万户,基本覆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农机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各个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大对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积极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1.开展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一是开展省级示范社评选工作。2014年开始省政府组织农委、财政、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畜牧、农垦、农机等部门开展省级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我委会同省财政部门联合下发了《辽宁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暂行办法》,组织各行业开展评选工作,三年共评选示范社546家,重点示范社44家。各地也开展了示范社评选,2016年,省财政筹措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710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省及市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和带动各地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二是开展国家示范社推荐工作。按照农业部的部署,2014年、2016年先后会同省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管、林业、水利、供销、渔业、畜牧、农垦、农机等部门共同组织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工作,经农业部等部门认定国家级示范社118家。 

  2.开展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和示范社培训。2011年我委组建了市、县、乡各级农经干部参加的省级合作社辅导员队伍,20112013年对1300人的合作社辅导员开展了政策法规的培训,为加强各级农经干部指导服务能力奠定了基础。2014年至2016年连续3年举办省级示范社负责人培训班,对590家省级示范社负责人就规范化建设、合作社财务管理、农业供给侧改革与合作社发展等内容进行培训。  

  3.鼓励发展多类型合作社。2016年起,按财政部要求,省财政厅在400个行政村(每年200个)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积极鼓励试点村领办创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股份合作社、劳务股份合作社等多种股份合作组织,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中央和省财政采取股权管理方式对试点村给予奖补性资金扶持,即将财政奖补资金在村集体和股份合作社成员之间进行合理股权量化,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壮大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 

  2016年,省财政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2449.8万元,扶持农民合作社承担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27个,其中通过财政补助方式扶持项目23个,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扶持项目4个;支持4家农民合作社建设高标准农田0.83万亩。 

  (三)积极落实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 

  1.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工作职能和权限,省国税局积极落实合作社税收政策。一是落实增值税政策。对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社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落实农民合作社企业所得税政策。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省地税局积极落实所得税和印花税等政策。一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机作业和维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自2015101日农业合作社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农民合作社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农民合作社可依托辽宁地税网上报税系统实现足不出户申报缴税。省地税局与省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银监局积极开展银税互动合作工作。通过银税互动合作,为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 

  3.省政府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一是召开项目对接会,搭建资金供需平台。将项目需求信息推介给全省金融机构,加强信息共享;二是加强与银行机构开展合作。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支持涉农重点建设项目,并在信贷政策、信贷规模、业务运作效率、资源配置上给予政策倾斜;三是建立完善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省内担保机构扩大涉农担保业务规模,强化增信服务功能;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通过与总行会商、座谈、签署合作协议等沟通方式,最大限度地争取信贷规模。召开支农现场专题会议,明确县域业务的发展方向,引导涉农银行机构加大支农工作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实行育、繁一体化和公司+农户的方式,帮助扩大育繁、种基地建设,提高生产规模。截至2016年末,全省共建县域担保机构90家,涉农在保责任余额147.7亿元。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7677亿元,同比增长6.9%,高于各项贷款增速0.3个百分点,比年初新增508.2亿元。 

  二、需要说明的情况 

  您提出的建议中有两条内容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暂时还不能完全得到落实。 

  1.建议省政府制定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目前农民合作社法实施已经10年,全国人大正在研究修法工作,我省也将开展调研,适时修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要在《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指导下制定,因此待《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后,我们将着手研究农民合作社中长期发展规划。 

  2.对制定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深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映相关税收政策均由国家统一制定下发,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各省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政策我省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支持力度。目前,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深加工,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下步工作计划 

  按照国家农业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今后我们将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积极引导农民在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发展农民合作社,完善扶持措施为农民合作社发展创建宽松的环境。 

  1.继续开展示范社评选工作。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继续开展扶持示范社建设工作,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2.继续加强财政资金支持。省财政会同相关部门,统筹使用各项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加强对合作社金融支持。一是积极组织银企对接。组织各类银行机构、小贷公司共同参与专题银企对接会议,帮助农民合作社熟悉和掌握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二是鼓励银行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拓展农民合作社的客户群体,在符合贷款原则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研发个性化服务方面的金融产品。三是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龙头企业、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社贷款进行担保,鼓励社会资金参股到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经济基础好的合作社发展资金互助业务。四是利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依托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点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4.完善税收服务方式。深化首问首办责任制、线上线下宣传辅导等措施,推进发票领用线上申领、线下配送,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加强咨询辅导援助,对12366服务热线进行升级扩容,拓展微信平台的办事服务功能,推进12366专家团队管理制度建设,做好涉税举报专席服务工作。全面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税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推进五证合一。开展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继续完善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相关办税功能,打造技术先进、功能齐全、办税便捷、安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平台,为农民合作社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提供更佳高效便捷的服务。 

  5.加强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合作社规范运行是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督促各级农业部门加大指导服务工作,指导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落实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对农民合作社的负责人进行法律政策和业务工作培训,宣传国家的扶持政策,普及相关的业务工作知识,不断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使其能够了解法律政策,掌握法律政策,正确使用法律政策。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