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069号关于加强柞蚕制种业监管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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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建〔2017〕58号

王峥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柞蚕制种业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柞蚕业是我省的传统、特色和优势产业,具有投资少、收益高、产业链条长、综合利用市场潜力大等特点。丹东市是我省最重要的柞蚕产业基地,柞蚕业是丹东地区不可替代的农业主导产业,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活跃和繁荣区域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蚕种是蚕业生产十分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物质基础,其质量优劣直接决定了蚕茧的丰欠。因此,实行蚕种业以法治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蚕种生产、经营秩序,对于保证全省蚕业生产安全,增加蚕农收入,推动柞蚕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蚕业法治体系建设,积极实施依法治蚕、兴蚕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其中提出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制度,维护和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2002《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39号)发布实施,其中蚕种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由省、市、县蚕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核、审批。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自《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等以上法规颁布实施以来,省蚕业主管部门加大了全省蚕种市场管理力度,对全省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严格审核,取消了多批制假售假制种点,整顿和规范了蚕种生产、经营秩序,打击和杜绝了假冒伪劣蚕种,蚕种质量普遍提高,坑农害农现象得到有效禁止,蚕民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极大地促进了我省蚕业健康稳定发展。加强蚕业法治体系建设,是有效实施蚕种市场监管的重要前提。因此,将进一步建立健全蚕业法治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蚕、兴蚕战略。 

  二、加强蚕种质量监管,积极整治、维护蚕种市场秩序 

  2002年《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39号)发布实施以来,省蚕业主管部门加大了全省蚕种市场管理力度,建立并实施蚕种生产许可证、蚕种经营许可证、蚕种质量合格证”“三证管理制度,对蚕种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由省、市、县蚕业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审批,2016年开始实行辽宁政务网网上申报、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配合省农委组织开展的春季农资打假行动,省蚕业主管部门每年春季组织专家对我省蚕种生产基地所在区域西丰县、凤城市、宽甸县等蚕种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蚕种复验,查验有关企业的春蚕种质量和规范化制种情况,坚决取缔蚕种无证生产、经营,有力打击了蚕种制假售假行为,整顿了蚕种市场秩序。每年11月份,省蚕业主管部门组织蚕种监管委员对辽宁省蚕科所所属的2家柞蚕母种场和各科室生产的柞蚕母种茧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报全省。今后将继续加大蚕种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同时督导省蚕科所加强蚕种生产、经营内部整顿治理,对柞蚕繁种、制种实施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改变混乱无序局面,确保提高蚕种质量。 

  三、加强蚕种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积极推动传统蚕种业向现代化、集约化和规范化转型 

  积极争取政府对柞蚕产业发展的政策、资金扶持,加强柞蚕良种生产基地和繁育体系建设,推动我省柞蚕种业的资源整合和集团化发展。通过加强柞蚕品种和遗传资源保护,加快优良新品种培育,严格执行 《辽宁省柞蚕种繁育技术规程》、《柞蚕品种标准》、《辽宁省柞蚕种质量》等标准,促进我省蚕种生产繁育向现代化、集约化和规范化转型。为全省蚕业生产提供质优量足的柞蚕种,确保蚕业生产安全,促进产业增效和蚕农增收,实现我省柞蚕传统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目标。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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