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68号关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收入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5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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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建〔2018〕36号

刘占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收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我省当年有经营收益的村4105个,占总村数的33.58%;无经营收益的村8120个,占66.42%。在有经营收益的村中,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村占46.24%,而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仅为4.85%。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整体堪忧,农村集体自身状况千差万别。为帮助村集体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我省各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一、当前主要工作 

 

  1.深入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15年财政部出台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在13个省份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经过积极争取,我省2016年有200个行政村列为试点村。安排了省级配套资金,对每个试点村给予2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投入100万元),重点支持村集体领办和创办股份合作社,探索以土地股份合作和农业生产经营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多种集体经济发展形式和运行机制。2017年和2018年,我省每年又争取到200个行政村参加试点。全省2016年和2017年两年400个试点村取得了较好收益,两年收益达7000多万元,村均取得收益17万元以上。 

 

  2.安排专项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经济薄弱村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按《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深化农村改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要求,2018年,省财政预算安排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1亿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经济薄弱村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支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措施和工作要求。主要是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等成果,以及省委省政府大规模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挂职的政策,充分发挥四两拨千斤作用,壮大经济薄弱村的村级集体经济,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力争每年扶持1500空壳村,到2020年基本实现对全省经济空壳村的扶持全覆盖。 

 

  3.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改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改革将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我省按照农业部要求,正在组织开展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出台《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农委印发了《辽宁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等。截止到2017年底,我省已完成改革的村有220个,占全省村总数的1.8%今年,我省主要任务是部署全省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对村集体的各项资产进行清理,摸清集体家底。 

 

  4.利用农村承包地确权成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做好确权成果利用工作,省农委先后起草制定了3个文件,明确相关政策。一是2017年,省农委配合省委组织部牵头起草了《关于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确权成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厅秘发〔201740号),明确在农村承包地确权过程中,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采用其他方式承包的机动地、林地、果园、养殖水面、四荒地等资源,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签订其他方式承包合同,应当约定每3年收缴一次承包费,确保集体获得长期而稳定的收入。二是配合起草了《关于全省深化农村改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辽委办发〔201791号),要求在完成承包地确权基础上,对实测面积超出确权面积的部分,依法定程序民主议定后,可收回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股份合作等方式统一经营。属于村民小组的机动地,收益归该小组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不多于20%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兴办公益事业等。三是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确权成果利用方面的要求,省农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利用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农经〔201820号),提出集体统一经营采用其他方式承包互换并地等确权成果利用模式,推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 

 

  5.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下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82号),明确提出要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同时要求各相关涉农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服务指导,狠抓督查考核强化法治保障,通过政策措施推动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从2007年起,全省开展了省级示范社和家庭农场评选工作,共评选省级示范社1265个,家庭农场797个,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截止3月末,全省工商注册合作社 63920家,入社成员165万户,带动非成员115.56万户,营业收入83.74亿元。其中,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的种植业及农机服务类合作社共有1993家,占全省合作社的3.25%。到2017年底,在农业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数量达到7424个,较上年增长39.5%,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 

 

  6.充分发挥有关财政支农资金作用省财政厅从2017起大力推进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资金管理模式,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基层自主权,为市县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统筹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资金折股量化、贴息担保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生产发展等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项目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县、试点村倾斜。2018年,省财政下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0829.1万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安排农业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108个,贴息贷款额38.9 亿元,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项目予以扶持。 

 

  7.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政策作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省财政厅注入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20.37亿元,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风险控制范围内,为村级党支部(村委会)牵头成立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果蔬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范围内提供10-300万元的信贷担保服务,解决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8.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2016年起,省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依托省农科院和沈阳农业大学,搭建以科技服务为主的村级综合服务平台,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的综合性科技服务,为试点村发展集体经济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和服务保障。科技服务团队在试点村产业发展规划设计、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拓展农业生产功能、培育农村市场机制、推动农民观念转化、建设美丽乡村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试点村的欢迎和赞誉。 

 

  二、下步工作打算 

 

  1.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下一步将指导基层开展成员身份界定、资产量化、股份设置、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等环节的工作。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 

 

  2.继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阶段提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的有效载体,在传递市场信息、普及生产技术、提供社会服务、组织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实现小农户大市场对接的桥梁和纽带。省农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引进,加快培育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 

 

  3.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防止侵占集体资产。 

 

  4.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目前,我省海城、铁岭、沈阳相继建成了综合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整合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流转服务、调解仲裁、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金融服务等功能。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公益为主、公开公正规范、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县(市、区)为重点,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提高组织交易、信息发布、产权查询等服务质量和水平。 

 

  5.加强农经体系建设。近几年,国家出台一系列文件,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等来加强农经体系建设,但基层仍存在农经人员少,机构不健全的情况,面对繁重的农经工作任务,下步我们将积极建议政府解决相关问题,壮大农经队伍。 

 

  非常感谢您的建议,我们相关部门会在今后工作中继续采取措施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8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