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24号关于推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5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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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建〔2018〕47号

王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障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稳定农民收入的惠农政策。我省一向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自2008年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全省农业保险呈现出服务三农能力不断增强,覆盖面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的良好局面,并得到了时任副总理汪洋同志的充分肯定:辽宁能够把大面积农业保险工作创造性地抓好,不仅有利于自身农业发展,对全国也有示范意义。
 

  一、全省种植业保险基本情况 

 

  2008年我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至2017年,大田作物保险累计承保面积30635万亩,参保农户累计2620万户,保费规模89.9亿元,赔款81.7亿元。其中2009年、2014年、2015年遭遇历史罕见旱灾,分别赔偿受灾农户8.3亿元、9.64亿元、18.01亿元。 

 

  2017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总额15.32亿元,再创历史新高,较上年增长2.16亿元,同比涨幅达16.4%,比最近五年平均增速10.6%加快了近6个百分点。全省种植业保险提供的年度风险保障首次达160亿元。2017年全省大田作物保险面积4198.37万亩,日光温室保险面积4.79万亩,食用菌保险8154.47万段,苹果雹灾保险9.9万亩,樱桃降水指数保险0.1万亩。大田作物保险覆盖率79%,继续保持在高位。其中,玉米保险覆盖率达87.4%。我省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的特色农业保险迎来爆发式增长,食用菌保险数量较去年增加3514万段,增幅达75.6% 

 

  二、完善农业保险基础保障机制 

 

  (一)建立政府引导、保险机构主导、农民参与的发展机制 

 

  《农业保险条例》第三条明确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据此,我省建立了突出保险机构主体地位,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强调农民自主自愿,积极协调推进的发展机制。 

 

  1.组织领导。2009-2014年我省实行推进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省农委负责召集召开会议研究农业保险工作。2015年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种植业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成员包括省农委、财政厅、农信联社、气象局、辽宁保监局,分管副省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 

 

  2.职责分工。农委、财政、保监、气象等部门沟通协作,合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协调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和年度工作方案,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指导防灾减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和清算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依法查处骗取保险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农业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对农业保险机构投保、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依法对农业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气象部门负责收集提供相关气象资料及专业分析,协助做好灾害界定工作。 

 

  (二)建立补贴力度不断加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的保障机制 

 

  种植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财政补贴力度随着农户需求和农业发展的实际逐步提高。 

 

  2013年,将粮油作物保险省财政保费补贴从25%提升到30%。 

 

  2015年,扩大粮油作物保险责任,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和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附加险增加为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 

 

  2015年,将玉米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200/亩提高至280/亩,大豆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140/亩提高至200/亩,花生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280/亩提高至400/亩,小麦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170/亩提高至240/亩,同时取消绝对免赔,使农户同等灾害情况下获得赔偿金额提高1.3-6.5倍。 

 

  2017年,在昌图、新民等14个产粮大县开展了玉米、水稻和小麦农业大灾保险,面向普通农户的基础保险每亩保额提高到覆盖物化成本(玉米由280元提高到370元,水稻由400元提高到590元),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保险每亩保额提高到覆盖物化成本加地租成本(玉米由280元提高到720元,水稻由400元提高到940元)。基础农业大灾保险承保面积1534.87万亩,保费6.18亿元;专属农业大灾保险承保面积143.59万亩,保费1.08亿元。相比保额提高之前,提供的风险保障增加超22亿元,为此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增加12433万元,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增加6603万元。同时,为减轻基层财政压力,我省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中央财政补贴比例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减轻县级财政补贴负担,试点后市县级财政补贴减少1428万元。 

 

  (三)建立贯彻彻底、落实认真的税收机制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中有鼓励农业保险产业,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相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等减计计税政策等税收扶持政策。根据上述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保险,均可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农业保险等业务领域的税收政策,其中规定了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险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我省财税部门也及时进行了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了农业保险领域的减轻税收负担。 

 

  (四)建立金融手段创新、多渠道联合发力的供给侧改革机制 

 

  1.推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筛选平安财险、人保财险、太保财险、中华财险等保险公司的贷款保证保险、贸易信用保险产品向各市进行推介,推动业务开展,拓展业务规模。2017年,全省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收入396万元,为248户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保障2.93亿元。 

 

  2.组织瑞士再保险与铁岭等农业大市对接。请瑞士再保险公司向铁岭市金融、财政、农业部门详细说明了财政风险巨灾指数保险的设计初衷和设计理念,以及在灾后重建、防止灾害损失发酵传染等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探索利用再保险工具支持铁岭巨灾风险管理,切实提高三农服务水平。 

 

  三、构建农业保险运营发展机制 

 

  (一)建立理赔流程透明、资金封闭运行的展业机制 

 

  承保理赔两公示、核保核赔两集中、理赔资金进直补折、业务档案三签字的业务流程操作标准基本建立,承保理赔明细公示到村小组,省级机构统一核保核赔,理赔款直接打入农户一卡通。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级承保机构每年都签署委托协议,委托开展粮油作物保险、农业大灾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等。在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了保险条款,确定了违约责任,将规范农业保险运行的有关要求以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形式进行了确认,大大提升了展业规定的规范性、稳定性、严肃性和可诉性,有效解决了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工作缺乏相应行政职权,管理力度不足的问题。 

 

  在重大灾害之后,辽宁保监局组织行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主动、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如2017年岫岩8.3水灾发生后,我局派出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组织各公司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各保险机构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在乡镇设立一站式保险理赔和救援点,及时高效完成理赔救援工作,得到省政府的高度肯定。 

 

  (二)建立特色突出、保障有力的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机制 

 

  为支持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我省建立了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机制。各市农委、财政联合各保险机构申报在当地规模较大、经济附加值较高、农户种植效益较好、生产中面临的自然风险较大、优先考虑一县一业优势的特色农产品,省农委、省财政厅对各市的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进入辽宁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目录库,根据各市申报质量和相关涉农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我省财力状况统筹考虑,每年在目录库中选择1-2个品种开展试点。 

 

  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日光温室大棚保险,省、市县财政分别给予保费的20%30%补贴,对阜新、朝阳、铁岭3市,省、市县财政分别给予保费的35%30%补贴。在鞍山市、抚顺市和营口市开展食用菌保险试点,省、市县财政分别保费的35%35%补贴。在抚顺市开展中药材试点,省、市县财政分别保费的35%35%补贴。在朝阳凌源市开展日光温室棚内作物物化成本保险试点,省、市县财政分别给予保费的35%30%补贴。 

 

  四、形成农业保险高效推广机制 

 

  (一)建立融合发展、开放高效的产品创新机制 

 

  我省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近年来在全国得到大力推广的保险+期货就是2015年率先在锦州义县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向全国的。2017年,在稳步扩大玉米价格保险+期货试点的基础上,开发鸡蛋价格保险+期货、玉米收入保险等新型产品,打造农业保险与扶贫工作联动机制,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中农办调研时对辽宁的农业保险,特别是保险+期货试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近几年来,我省还开展了降水指数保险、苹果保险、南国梨保险、水稻育苗保险、食葵保险、辣椒保险、葡萄保险等商业性农业保险。大连市开展了苹果、樱桃、农机保险,辽阳市开展了薏米保险。我省拥有了产量型、价格型和收入型等多种类型的种植业保险产品,产品创新程度和丰富程度位居全国前列。 

 

  2018年,依托农业部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大商所保险+期货等项目,探索农业金融融合发展,开展了一系列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试点工作。涌现出保险+订单+信贷保险+期货+信贷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险资金投融资保险+出口企业+生产基地+信贷保险+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信贷等一系列创新产品。有效的开拓了农业金融发展边界,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农业水平。 

 

  (二)建立平等协商、自愿灵活的协办机制 

 

  保险机构可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机构及村级组织开展协办业务,开设乡服务站、村服务点,委托其开展承保、查勘、理赔等相关保险业务。协办业务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公平、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则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保险机构聘用农业专家进行定损时,保险机构和农业专家应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专家劳务费用及违约责任。种植业保险定损中,农业专家作为保险机构聘用人员进行测产,保险机构对本机构承认的测产报告负责。农业部门帮助保险机构和农业专家建立联系。 

 

  协办业务完全建立在保险机构和协办机构(人员)自主自愿谈判的基础上,通过民事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政府不再参与,最大限度避免行政权力干扰协办工作,最大程度发挥市场机制调解作用,充分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 

 

   五、加大向国家建议力度,促进完善顶层设计 

 

  建议中提出完善三大机制的相应措施,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研究,提出了落实手段,但仍有一些措施是需要国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改革,各部门将形成政策建议,向国家相关单位进行汇报,促进顶层设计更加完善。 

 

  (一)关于财政补贴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政策、保险方案、保障措施、预算管理、拨付程序和机构管理都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要求执行。下一步,我省将积极向财政部反馈,完善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探索调整资金来源方式,优化资金拨付方式。 

 

  (二)关于结构性减税措施 

 

  根据目前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只是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机关。为支持农业发展,减轻农村金融及保险负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我省财税部门均做好了贯彻落实。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政策落实跟踪问效,确保宣传到户、解读准确、办理简单、享受及时。同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贡献力量。 

 

  (三)关于农业大灾风险再转移 

 

  农业大灾风险保障机制是稳定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手段,自我省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已多次向国家和省政府建议开展由国家和省两级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保障机制。一是可以对农业保险机构购买再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二是可以按比例分担超额赔款。相关建议,2017年向中农办进行了三次汇报。下一步,将继续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请求尽快出台农业大灾风险保障制度。 

 

  (四)关于农业保险保费出资制度 

 

  现行农业保险保费由农户和县级以上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乡镇一级政府不承担任何保费。农民交费比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有明确规定,对农户承担保费比例低于20%的部分,需先从省级财政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扣除。下一步,我们将认真配合财政部完善对农户保费补贴制度,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可能的降低农户负担。 

 

  感谢您对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