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18号关于禁止或控制使用“2,4-D丁酯”除草剂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8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 来源:
辽农建〔 2019 71

李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或控制使用“2,4-D丁酯除草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视和关心。您的建议很好,反映了24-滴丁酯及其复配制剂产品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24-滴丁酯的使用问题已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第2567号,对24-滴丁酯的登记及使用方面做出明确要求,现将有关具体要求和做法汇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明确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1697日)起,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包括原药、母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原药生产企业24-滴丁酯产品的境外使用登记,原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农药登记有效期为5年,根据上述相关要求,202196日起,所以含“24-滴丁酯的产品在国内的登记将不在有效状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公布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并已将24-滴丁酯列为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关于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销售、使用等具体问题做出如下要求:

(一)标签与说明书要求。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的农药产品,在其标签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限制使用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标签和说明书中应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还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这样含有“24-滴丁酯的产品的标签有了显著的标识,并对注意事项进行明确的说明。对使用者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指导作用。

(二)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前22种农药,必须实行定点经营,而“24-滴丁酯即为实行定点经营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的用药服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经销店应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我省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全省共有645家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从销售的环节保证含有“24-滴丁酯产品销售的限制性,并对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保证用药安全性。

(三)农药的追溯制。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按照追溯制管理,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都可以追踪溯源,保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上述管理措施,是我国现阶段从登记、销售和使用等方面对含有“24-滴丁酯的产品进行管理,可以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我省已开展农药使用风险监测及安全用药培训等相关技术指导工作,通过政策宣传和培训指导,提高农药使用者的安全用药意识,尽量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药害等事故。同时加快农药新产品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筛选出高效、低毒、低残留的产品,用于农业生产。推动我省农业的绿色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农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关心。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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