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34号关于规范生产、销售、使用农药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7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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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庆利代表:
您提出的 “关于规范生产、销售、使用农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防治农业有害生物,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药生产能力快速提升,农药的生产、贸易、使用已居于世界前列。但在农药产业快速发展中,出现了种种问题。诚如您建议中提及的,“过量使用农药,对破坏环境极大,对人民健康造成威胁,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确实存在。2017年,国家颁布实施的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依法治药,问题导向,理顺管理体制,将农药登记、生产、使用和市场监管职能划归农业部门,实施全程监管。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积极贯彻《条例》,持续加大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近年来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开展登记后农药评价,有序禁止了一批高风险性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近年来,国家加强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测评价,重点对农老农药品种开展周期性评价,加快淘汰对人畜健康、生态环境风险高的农药。发现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不予延续登记,或采取撤销登记、禁限用措施,并督促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加强现有高毒农药的风险评估,本着“成熟一个、禁用一个”的原则,有序退出,加快淘汰。目前,国家全面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有40种。这里面既有易导致人体器官畸形、癌变的六六六、滴滴涕、艾氏剂、砷类等,也有易致人中毒的毒鼠强、百草枯以及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同时,对部分高风险农药使用进行了限制。如,对甲拌磷、克百威、涕灭威、磷化铝、2,4-滴丁酯等22种农药采取了登记和使用限制,并实行定点经营管理,确保高风险农药安全规范使用。
(二)贯彻生产许可管理制度,一批农药生产企业已退出市场。新《条例》以及《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各类人员,厂房、设施与设备,检验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等做出了新的要求,同时要求提供农药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这些条件要求较之以前明显严格了,成为合法生产企业,拿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门槛提高了,这就意味着企业在硬件、软件建设上投入的资金要更多,花费的精力要更大,一些企业对此望而却步。贯彻落实生产许可制度以来,全省组织质量管理、环保、生产工艺、安全生产、农药监督等方面专家开展书面评审、技术评审和现场核查35次,有28家企业通过评审,拿到了《生产许可证》,通过率为80%。还有一些规模小、效益差企业通过自评,确认自己难以达到生产许可标准要求,决定放弃农药生产或通过联合重组的形式重新申请生产许可。同时登试验项目增多,登记成本增加,也使得一些小企业倍感压力。数据显示,我省农药生产企业优胜劣汰态势明显,企业数量呈下降趋势,已有2010年时的85家下降到目前的68家,预计到2020年底,我省的农药将减少到58家左右。
(三)贯彻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经营单位一头连着生产企业,一头连着农民,在农药走向田间过程中发挥着纽带作用,规范好经营环节就抓住规范市场的关键。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新《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切实履行规范经营主体职责。一是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辽宁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和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规范》,细化经营许可标准要求,规范审批工作。二是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经营人员培训,全省共举办培训班50余场,培训经营人员8000余人。通过56学时的培训,经营人员重点学习了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农药管理政策以及经营场所要求和规章制度要求等。三是开展规范化建设和资料审查。一方面指导经营者开展经营规范化建设,完善进销货记录,建立二维码扫描识别系统,完善软硬件建设;另一方面,开展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确保经营店建设切实符合相关要求。截止2019年2月,全省共受理经营许可申请7442个,核发经营许可5507个。全省制定印发了《辽宁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对22种限制使用农药进行定点经营管理,全省确定定点经营单位650家,实现了高风险农药的可追溯管理。
(四)开展质量抽检,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采用交叉执法、属地化执法和督导检查相结合,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针对不同季节和问题突出的农药品种,组织开展全省农药监管系统开展农药执法检查。针对保护地蔬菜生产常用烟剂农药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在烟剂农药中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确保保护地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全省每年出动执法人员16000余人次左右,执法车辆5000余台次,检查农药生产经营企业17000余个(次),整顿农药经营市场500余个(次),抽查有效样品600个左右,查处制假销假案件150起左右,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据监测,全省农药市场标签合格率保持在85%以上,质量合格率保持在93%左右,市场秩序持续保持稳中向好态势。
(五)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原省农委制定的《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按照国家和省里关于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部署安排,正在积极探索“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通过在全省推广人工释放赤眼蜂、白僵菌封垛、杀虫灯诱杀、性诱剂诱控、生物农药防控等非化学农药防控技术,推动化学防控向绿色防控模式转变,促进减少农药使用量。连续多年在沈阳、铁岭、锦州等玉米主产区推广玉米螟绿色防控技术,基本覆盖全省玉米集中连片产区,仅此一项全省减少化学农药施用量近500吨,降低了农药残留,减轻了环境污染。同时,通过建立15万亩水稻非化学农药防控示范区、支持社会服务组织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作业服务等举措,促进了全省玉米和水稻病虫害防控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增长。目前,农药减量控害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2016-2018年连续三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
二、农药生产、销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生产环节。生产企业规模小,创新能力不强,产品老化。全省取得农药登记证的生产企业有68家,登记产品874个,其中生物农药27个,占3.1%。90%产品登记超过8年,年销售额超过亿元的生产企业只有5家,设置研发部门的企业只有2家。60%以上卫生杀虫剂企业因为人员素质低,生产检测设备老化,规章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而不能满足生产许可管理要求,失去合法企业身份,被淘汰出市场。
(二)经营流通环节。偏远乡村还存在一些无证照的农药经营点,设施条件差,经营人员素质较低,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设施蔬菜种植户、农业合作组织也存在擅自经营农药的行为,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走街串巷兜售农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方面,它们经营的农药来源渠道不明,农药质量难以保证。另一方面,这些从业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不掌握农药管理政策以及植保、农药相关知识,不能正确地指导农民科学用药。
(三)使用环节。一些农民贪图便宜,违规购买使用高毒农药;一味追求高效,不注重适时、对症、适量用药,未按用药安全间隔期要求使用农药;使用高风险农药未做安全防护,防止飘移危害等负面影响发生等问题,在一些地区仍不同程度存在;对农业病虫害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农艺防治等绿色防控比率还较低。过去,为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资源过度开发,农药等化学投入品过量使用,生态环境已亮起了“红灯”。必须加强农药管理,遏制农药过量使用、滥用现象,把不合理的用药减下来,让透支的环境“喘口气”,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农药作为具有一定毒性的特殊农业生产资料,既对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又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带来一定影响。加强农药管理,任务繁重、意义重大。
三、今后工作的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贯彻《条例》规定,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质增效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优化产业布局,推进科学用药,加强市场监管,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四、今后的主要工作
(一)是严把登记准入关,优化农药产品结构。根据农业部统一安排,支持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登记,加快推广应用;特别是支持生物农药登记,对天敌生物免于登记。限制高毒高风险农药登记,对安全性存在较大风险或隐患的产品不予登记,对在生产或使用中缺乏有效安全防范和监管措施的产品不予登记。
(二)严把生产准入关,优化农药产业布局。继续加强生产许可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农药生产企业要具有完善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设施及设备,以及固定的生产厂址和布局合理的厂房、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和设施、完备的管理制度等。严格审批程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公开办理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加强农药生产许可审批的证后监管,适时开展督查,确保审批标准严格、运转有序。
(三)严把经营准入关,规范农药市场秩序。加强经营许可管理,经营人员要具有专业机构学习经历,具备指导农民科学选药、合理用药的知识和能力;经营者要配备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销电子台帐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
(四)加强农药使用指导,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推进科学选药用药,指导农民按照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剂量、方法施用农药,并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禁止高毒农药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推广生物防治、杀虫灯、黑色除草地膜等绿色防控技术,控制病虫危害,减少化学农药用量。加大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力度,对残留超标农产品实施依法销毁。对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特别是对因不合理使用农药,导致农药飘移而造成农作物药害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指导施药者在使用完高剧毒农药后,设立警示标志,以免人畜中毒事故发生。严厉查处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行为,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行为,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蚕等的行为,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为。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维护农民利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查范围要覆盖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依法及时公开抽检结果,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核实为假劣农药的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无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