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31号关于城中村、城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5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辽农建〔 202055

张积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中村、城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中村、城郊村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衔接城市与乡村重要纽带,同时也是农村向城市转化的重要阶段。往往人员结构复杂,发展受到政策和人员结构制约,如何保障推进城中村和城郊村发展,发挥衔接作用,一直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多存并举,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全省深入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城郊村面貌和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有了明显改善。通过加大力度推进各类市政网建设和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努力提升城中村和城郊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2019年全省共新增改建供水管网726公里、排水管网150公里、供暖管网1267公里、供气管网431公里,实施雨污分流112公里。2020年计划继续推进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建设,计划增改建供水管网600公里、排水管网440公里、供暖管网690公里、供气管网470公里。20197月,多部门联合印发了《辽宁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制定了各地城镇污水集中收集率指标,到2021年要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推进市政管网设施建设,指导各地完成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既定目标,指导各地加快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二、有序推进,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按照国家相关部署,依法规范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责,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激活农村土地要素,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办企业,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探索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三、政策支撑,建立民生保障机制 

  一是健全养老保障体系。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包括村改居、成建制农转非等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2005年,省政府出台《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为此类群体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根据政策规定,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全部按规定纳入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标准确定筹资额,其中集体和个人按不高于70%的比例出资,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政府按不低于3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计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有18.3万被征地农民纳入单建养老保障制度。下一步,将按照国家人社部统一部署,逐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探索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是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按照我国现行医保制度的设计,城乡居民中未就业的老年人,包括农转城地区超龄村退老人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缴费较低、待遇较高的特点,筹资以各级财政补助为主(约占三分之二),个人缴费为辅(2019年个人缴费为250元左右)。参保居民通过缴纳较低的费用,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全省平均为75%左右,较好保障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2019年,我省部署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原来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同步统一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于20201月起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镇和农村居民将实现公共服务和医保待遇的均等化,广大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2019年,我省按照国务院部署,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提高30元),并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最低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报销比例提高5%,最高报销比例达到70%;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贫困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统一执行70%的最高报销比例。通过上述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农转城地区村退老人医疗保障问题能够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有助于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等问题的发生。 

  四、财税支持,加力减负推动发展 

  近年来,我省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在管理村集体资产、服务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省金融监管局通过召开项目对接会,搭建资金供需平台、加强与涉农银行机构开展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等方式引导银行机构积极采取措施支持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截至2019年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8679亿元,同比增长6.8%,比年初新增492亿元,同比多增115元。 

  税务部门近两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城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针对代表提出支持城中村、城郊村发展的税收优惠建议,省税务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将认真贯彻落实。 

  五、积极探索,充分利用产权制度改革成果 

  2017年以来,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我省相继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员身份认定、股份合作制改革和登记赋码颁证等一系列工作,摸清集体家底,理清成员身份,进一步实现政经分离。同时将城中村、城郊村等资产大、人员复杂地区作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探索出了盘活集体资产、兴办经济实体、开发集体资源、投资创收、拓展服务渠道、发展休闲农业、招商引资增收,发展物业经济等多种发展模式。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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