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35号关于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5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贺国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增殖放流力度的建议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具有恢复渔业种群资源、增强物种多样性、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民增收等多方面作用,我省1985年开始了中国对虾的增殖放流工作,至今已增加到鱼、虾、蟹、贝、海蜇、沙蚕等六大类十余品种;放流区域由黄海北部拓展到辽东湾,近几年来,渔业增殖放流越发受到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重视,2018年,我省积极利用国家资金、省级资金、地市资金2000余万元,全年放流符合标准的海淡水苗种共计2019年我省积极各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用于公益放流事业,全年放流共计2020年,我省将继续争取国家和本级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鼓励各市积极申请市本级财政资金开展增殖放流,继续加大增殖放流力度,本年度渔业增殖放流资金预计达到20%,放流苗种达到10%。
此外,我省严格规范增殖放流相关要求及流程,积极制定地方政策和放流标准。近年来,我省逐步完善地方渔业增殖放流相关制度建设,相继组织制定及修订了《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辽宁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办法》《辽宁省水产苗种检疫检测管理办法》,并先后制定了海蜇、大竹蛏、红鳍东方鲀、日本对虾、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等一系列品种的增殖放流、检验验收、效果评价等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了招投标、检验检疫、成果验收、公示公证、公众监督、效果评估、资金使用、档案管理等多项制度,为增殖放流的规范操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关于您提出的加强宣传力度和执法队伍建设的建议
为确保增殖放流效果。渔政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突击检查和专项执法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水路巡查,加强对增殖放流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对象的管理,加强幼鱼保护工作,集中力量打击有害于增殖放流的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9”违规渔具清理整治“清网”行动实施方案》(辽农办渔发〔2019〕315号)文件,全面清理禁用渔具,开展网目尺寸大检查,组织开展黄渤海区“绝户网”专项清理整治,联合多部门开展渔具生产经营企业检查,打击内陆水域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对装载、使用禁用网具,网目尺寸严重偏离国家规定标准,携带、使用渔具数量、规格超标,在禁渔区线内使用机动渔船底拖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严厉查处;联合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打击制造、销售、运输违规渔具行为。10万余张;持续开展清理取缔海洋涉渔”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全省累计清理取缔涉渔”船舶2019年, 通过公示公告、张贴标语、发放资料等形式和途径,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程度,接受社会监督,在全社会营造关爱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2020年,我省将继续开展中国渔政亮剑辽宁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海洋捕捞渔船专项整治,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规范省管临时证和市管特定证渔船管理,切实保护渔业资源。
三、关于您提出的选择增殖放流渔业种类的建议
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l号),科学确定渔业增殖放流地点和放流品种。依据《指导意见》,我省确定放流中国对虾、日本对虾、三疣梭子蟹、许氏平鮋、褐牙鲆、红鳍东方鲀、半滑舌鳎等海水经济物种,以及鲢鳙、中华绒螯蟹、草鱼、泥鳅、团头鲂、瓦氏雅罗鱼、黄颡鱼等淡水广布种,修复野外种群密度的同时进一步增加渔民收入,部分物种更具有生物净水功能,达到了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目的。放流细鳞鲑等濒危保护物种,具有增强渔业水域生物多样性,维护渔业水域生态平衡等作用。此外,结合本省渔业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池沼公鱼发眼卵和受精卵、大竹蛏、中国蛤蜊等土著品种增殖放流,并坚决杜绝放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物种以及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渔业增殖放流增加了渔民收入,推动了渔业可持续化发展,促进了我省渔业产业升级,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经调查,543吨,增殖放流产值达到1:283吨,增殖放流产值1:7000吨,年产值1:15.2。
感谢您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我省海洋渔业发展事业。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