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501号关于在我省农村土地流转中引入拍卖方式的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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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提〔2017〕43号

闫火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农村土地流转中引入拍卖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加大政策扶植力度的建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可以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承包地。原则上,拍卖方式流转承包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只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律,可以将承包地流转出去。但在实践中,由于农户承包地面积不大,通过拍卖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和手续,缴纳一定佣金,不是所有农民都能接受。为推进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我们将鼓励地方通过拍卖流转农村土地。 

  2.关于确定流转拍卖试点地区的建议。海城市是国家确定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从2015年开始,海城市引入了土地经营权拍卖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其拍卖的耕地基本上能够集中连片,方便合作社、种植大户经营,有利地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同时,从2016年开始,海城市还承担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试点工作。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级市场拍卖,实现了盘活集体资产、增强集体实力、维护集体权益的目的。在我省其他县(市、区)不是试点单位,还需要稳妥推进。当务之急,是在完成确权登记的地区,选择性开展拍卖试点工作。 

  3.关于建立拍卖有关规则和制度的建议。去年,农业部下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我省将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的文件。其中,将拍卖方式作为流转土地的一种方式,写到文件中。同时,我们将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认真学习外省先进地区的办法措施,总结海城市拍卖土地经营权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拍卖有关规则和制度。 

  4.关于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建立农村产权服务的建议。从了解的情况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一般采用事业性质、企业性质等2种模式。我省目前在沈阳、海城、铁岭等地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沈阳的是企业性质,海城市和铁岭市的是事业性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国办发〔201471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审批。我们欢迎有志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民营资本,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农村产权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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