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033号关于充分发挥保险职能 创新精准扶贫模式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 来源:

  辽农提〔2017〕55号

曲庆武委员: 

  您提出的《充分发挥保险职能 创新精准扶贫模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关于实施涉农财产和人身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把精准扶贫落实到防止因灾致贫、返贫上。加快推广小额意外险,增强贫困群体抗风险能力。 

  实施涉农财产和人身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34号),2014,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467号),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保险费财政补贴政策。政策规定,对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保险户的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一般农户的保险费由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险费总额的35%。同时规定,省财政重点对易灾地区的参保农户给予保险费50%、最高不超过10元的补贴。2014年以来,全省每年平均投保160万户左右,省财政按每户10元给予补助,每年安排资金1600万元。 

  第二,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把精准扶贫落实到发展生产上,进一步扩大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和范围(将自然灾害中易遭受损失的农房、农机具和农业设施等纳入涉农保险财政补贴范围),特别是加大对贫困地区专项支持力度,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压力,免除贫困地区农户自缴保费。建议对贫困县主要农业保险进行全额保费补贴,同时将当地特色农业保险纳入保费补贴政策范围,帮助当地经济发展由输血式造血式转变。 

  省财政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加大支持农业保险力度,增加补贴品种,提高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及时足额落实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一是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安排逐年增加。2015年至2017年,省财政分别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40050万元、45065.3 万元、46402万元,年均增长7.6%。二是逐步提高省以上财政承担的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相应减少了县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比例。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的水稻、玉米、小麦等三大粮食作物的保险保费按40%比例予以补贴,比其他农作物提高了5个百分点;省财政对种植业保险保费按30%的比例予以补贴,补贴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三是补贴品种逐渐增多。在上述补贴品种的基础上,省财政将日光温室大棚纳入保险保费补贴范围,按20%的比例予以补贴,并对辽西北三市给予政策倾斜,省财政按35%的比例对辽西北三市予以补贴,补贴比例提高了15个百分点,相应降低投保户保险保费负担15个百分点;在部分地区开展棚内作物物化成本保险、食用菌保险、梅花鹿保险试点,省财政按35%的比例予以保费补贴。 

  今年2月中旬,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袁纯清率调研组对我省农业保险开展了专题调研,并提出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建议,省农委、省财政厅和辽宁保监局已形成《关于完善辽宁农业保险政策的建议》上报省政府,其中涉及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提高保费补贴比例等相关问题。 

  第三,进一步加大推广农村银保互动机制,把精准扶贫落实到打通金融支持上。建立保险公司提供保险,银行提供贷款,政府财政提供保险补贴和风险补偿的政府+银行+保险合作创新经营模式。解决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 

  关于保险公司提供保险、银行提供贷款、政府财政提供保险补贴和风险补偿的政府+银行+保险合作创新模式,我省已于2014年在部分地市开展试点,从试点的情况看,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受限于多种原因,尚未全面推开。下一步辽宁保监局将配合省农委、省财政等单位做好推动工作:一是积极引入财政支持。推动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设立风险资金池,对超赔部分由政府进行兜底保障;二是积极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推动信用环境建设。推动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借款人失信通报机制、欠款追偿保障机制、风险监测机制和业务暂停机制,防范化解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三是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设计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各保险机构推广简易承保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易操作的保险服务。 

  1.加强金融政策引导。省金融办积极组织省内金融机构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金融机构探索发展保险与银行等其他机构的金融合作模式,加快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的组合式应用,推广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提高小微、三农领域融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缓解小微、三农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 

  2.引导省内商业性、政策性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领域的资金支持。1)推动省农行出台《辽宁分行2017年金融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广惠农贷等创新产品等,不断加大对扶贫领域的资金支持。截至今年3月末,农行辽宁省分行实现投放扶贫类贷款9亿元,其中对15个省级贫困县贷款投放净增3亿元。2)推动省农发行持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农村路网、农村人居环境、棚户区改造等领域建设项目的信贷资金支持。截至今年3月末,农发行辽宁省分行累计审批精准扶贫中长期贷款项目13个,审批金额30.7亿元,累计投放贷款22.3亿元,其中今年新增贷款投放6.5亿元。 

  3.推动开展小微企业保险业务。近年来,积极鼓励省内财产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业务创新,通过加强与政府、银行的合作等多种方式,推广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不断优化对小微企业保险服务。推动大连市深化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组建了由7家财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采用主承保人全权办理承保、资信调查、理赔等一条龙服务的集中业务模式,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截至2016年末,全省保险机构通过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累计帮助378家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合计11.6亿元。 

  4.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功能和作用。1)今年1月,组织平安财险等保险公司赴浑南高新区与企业对接,向区内中小企业推介保险业务产品,优化对企业的金融服务。23月,组织平安财险、平安银行、平安租赁、平安普惠金融与沈阳浑南区对接,研究利用平安集团综合金融服务手段为区内科创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部署,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新时期脱贫攻坚金融服务。 

  一是成立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推动辽宁省34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制定了十三五时期金融扶贫工作规划、55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制定年度金融扶贫工作计划。 

  二是完善金融扶贫政策和工作机制。积极与省扶贫办、发改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根据辽宁省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下发了《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建立金融扶贫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和调查统计制度。 

  三是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做好支持和引导。积极运用扶贫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2016年,沈阳分行及时向15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下达扶贫再贷款限额24亿元,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给予扶贫再贷款支持。截至2016年末,已有12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14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借用了扶贫再贷款;全省扶贫再贷款余额7.8亿元,当年累计发放扶贫再贷款9.6亿元,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提供了低成本的资金。以扶贫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为产业脱贫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提供了强力支持。截至2016年末,全省精准扶贫贷款余额87.1亿元,当年累计发放58.9亿元。 

  四是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扶贫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比如,为破解金融机构与贫困户之间信用传导渠道不畅问题,阜新市通过一扶一免一带一补方式,重构扶贫资金信用传导渠道,同步解决贫困群体贷款难和银行信贷风险问题。首先,以彰武县农信社作为区域性精准扶贫主办行,采取扶贫再贷款+主办行的方式,发放再贷款资金,满足扶贫资金流动性需求。其后,彰武县农信社内部制定了《使用扶贫再贷款相关优惠政策》,对于有发展意愿、有存量不良、有资金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最高可免除欠息额度90%的同时,利用扶贫再贷款为其新增贷款。接着,确定了扶贫再贷款+致富带头人+建档立卡贫困户资金使用方式,利用致富带头人的资产作为抵押,为贫困农户进行信用转嫁,提升了贷款可获得性,缓释银行风险。最后,制定出台了《阜新市金融机构发放扶贫贷款利率补贴办法》,指定资金来源,明确补贴范围,确定补贴标准,提高了银行机构扶贫信贷投入的积极性,确保了业务开展的商业可持续性。 

  切实做好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一是发挥好扶贫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贫困地区。二是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基础信息和扶贫开发项目库信息,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贫困农户等群体就业创业。三是继续创新金融扶贫方式和产品,积极总结和宣传政府+银行+保险等创新经营模式,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扶贫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