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39号关于必须依靠改革真正打碎农业发展的瓶颈效应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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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提〔2017〕33号
高占祥委员:
您提出的“必须依靠改革真正打碎农业发展的瓶颈效应”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省政府层面制定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规划纲要
2016年,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综合考虑各地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现状,划分了中部平原精品农业区、辽北粮油和畜牧业区、辽东林业和特色农业区、辽西畜牧和设施农业区、沿海水产粮果蔬农业产业区5个区域发展布局,6个优势产业布局和7个特色产业布局,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全省区域产业发展布局和重点。 同年,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全省种植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种植业结构调整优化的总体思路。在调整重点上,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辽西北干旱地区重点推进设施农业建设,山地丘陵和风沙地区重点扩大优质杂粮和花生种植面积,东部冷凉山区重点发展中药材、食用菌、小浆果生产,中西部规模化养殖区重点扩大青贮玉米、优质牧草种植面积,辽河流域重点增加水稻和大豆种植面积;在任务落实上,将玉米调减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县、落实到乡、落实到地块;在组织推进上,将结构调整任务纳入省政府对各市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调动各地结构调整工作的积极性。
2016年全省调减玉米种植面积236万亩,新增蔬菜、西甜瓜、食用菌、小浆果、中药材、花卉、饲料作物96.2万亩,优质粮油面积进一步增加,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2017年,全省将继续推进结构调整,计划调减玉米种植面积100万亩。
二、关于坚持以土地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2016年,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的意见》(辽委办发〔2016〕6号),要求“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完善管理和服务,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提出了“根据农民意愿,可以将承包地同意连片整理,折股量化、确权到户,交由新型农业经营性主体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为进一步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零散、细碎等问题,省农委下发文件要求各市安排1个村(组),开展为期1年的“互换并地”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推动全省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进政策落实,切实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三、关于充分发挥国家政策的惠农效应
(一) 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
2015年,国家在部分省开展了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整合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具体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在我省全面推开,已经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强化农民对耕地地力的保护与提升意识,促进种植业提质增效,实现藏粮于地和保障粮食安全的目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作为惠及千家万户农民切身利益的普惠政策,不仅对“三项补贴”政策进行了整合,而且也改变了补贴方式,由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民转为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今后,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调整,补贴标准会逐步提高,政策目标会更加精准,政策效应会愈加显现。
(二)落实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
为深入推进玉米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调整大豆目标价格政策,自2017年开始,国家调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建立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并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对玉米和大豆实际种植者给予补贴,实现补贴机制相衔接。建立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对我省玉米、大豆生产者给予补贴,有利于促进玉米、大豆实现供求基本平衡并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三)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根据农业部“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政策方向,我委将继续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进一步突出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一是调整购机补贴办理地点。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调整到县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减少农民办理时间,节约办理成本。二是调整补贴范围和补贴重点。将粮食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农机产品全部列入辽宁补贴范围并实行敞开补贴。三是调整补贴指标分配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省里不再直接分配指标,而是按照因素法将所有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市,各市按当地实际情况比照省里一次性分配到县(市、区)。2017年,进一步简政放权,各市可在辽宁省补贴范围内,根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自行确定本地区补贴重点,突出政策指向的精准性。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