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073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的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5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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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提〔2018〕47号

海淑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适当提高合作社登记门槛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发展态势良好。截止3月末,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合作社 63920家,入社成员165万户,带动非成员115.56万户,营业收入83.74亿元。2017年12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期施行。修订后的《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对一定时期没有经营活动的“空壳社”和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行为的处理方式。

  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对规范合作社的运行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成员出资、经营范围方面做出了调整和修改:

      1.规定了合作社的出资方式。为适应农民财产多样化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发展趋势,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结构,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2.拓宽了合作社的服务范围。为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并由单一生产经营模式向多种经营和服务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转变,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内容(新增加内容);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3.明确了合作社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强制措施。第七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

      4.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新《合作社法》增加了第七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内容,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合资源、扩大规模、联合经营,同时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

      5.明确了合作社注册登记问题。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在成员构成上只是将“社会团体”修改为“社会组织”,其他方面没有修改。目前,工商部门按照《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地位。目前,农业农村部正与有关部门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问题,预计今年年底前将出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农业部门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合作社法》,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标准化建设,鼓励专业合作、多类型合作社发展,切实提升合作社的规范化水平和带动能力。二是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为合作社提供相应的登记服务。三是根据农业农村部的部署,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二、关于整合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省委省政府对合作社的发展工作高度重视,每年都投入大量的强农惠农资金,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一是2016-2017年,省财政筹措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871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施新品种引进和新技术推广、标准化生产等,发挥示范社服务社员和带动社员致富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带动各地农民合作社加快发展。二是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对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养殖基地,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资金贴息扶持。同时放宽农民合作社立项条件,符合农民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且经营期一年以上,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农民合作社,皆可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目前,合作社扶持资金分散在各部门。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的相关要求,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争取各部门支持,力争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最大程度的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真正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关于加大基层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力度

      省农委高度重视合作社辅导员工作,2011年,省农委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农经发〔2011〕1号)要求,对合作社辅导员的配备与组织机构、具备的条件与工作职责、选聘培训与考核、支持措施等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地建立合作社辅导员队伍,按每个市、县(市、区)农经部门都要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农民合作社辅导员,每个乡(镇)要配备一名专职合作社辅导员,全省创建了1300名合作社辅导员的队伍,在全省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完善各级合作社辅导员体系建设,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省农委从全省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措施深入开展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工作。一是建立辅导员轮训制度。在财政资金支持下,2011年至2016年定期组织辅导员和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省级辅导员全部轮训。二是积极为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工作创造条件。三是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多种形式培训辅导员,利用召开农经系统各种会议的机会,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合作社辅导员。三是各级农业部门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对合作社辅导员开展培训。四是组织合作社辅导员到外省合作社发展好的地区学习交流,开阔视野,提升辅导员的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建设和培训工作,一是根据机构改革后全省农经机构和农经工作人员的变化,调整合作社辅导员队伍。二是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开展合作社辅导员培训。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各地优秀合作社辅导员的典型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和带动作用。

      四、关于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力度

  近年来,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积极协调银行机构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创新产品,简化金融服务手续,优化审批流程,推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2017年,省农信社与朝阳市政府合作推出“政银惠农贷”特色产品,为朝阳地区授信10亿元;同时,创新运用“公司+基地+贫困户+农信社”、“专业合作社+贫困户+农信社”、“农业龙头企业+贫困户+农信社”等模式,积极打造全省扶农、支农的“金融样板”。二是发挥政府沟通桥梁作用,定期调度省内各银行机构的创新产品,向各地市推广应用。全省主要银行机构推出创新产品92个,重点筛选省工行“小额纳税信用贷款”、中行 “接力通宝”等12种特色金融产品向各市金融办推介,推进扩大使用范围。

  2.稳妥有序推进“两权”抵押贷款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文件精神和国家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2017年全省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成效显著,确权颁证等基础工作有序推进,抵押登记业务不断规范,抵押物价值评估体系逐步完善。截至2017年末,我省7个试点县(市、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为7.6亿元,年初以来累计发放6.9亿元;2个试点县(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为4.4亿元,年初以来累计发放2.9亿元。同时,支持省农信社在试点及试点以外地区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以更灵活的还款结息方式为农户、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服务。去年省农信社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余额135.2亿元,较年初增加30.1亿元。其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73.1亿元,较年初增加26.5亿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73.9亿元,较年初增加14.7亿元。

  3.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一是引导金融机构下沉服务网点。推动国有大行县域地区标准化网点建设,提高重点区域、潜力地区和新兴市场的网点覆盖率。同时,适应城市建设规划和热点区域迁移,重点优化调整布设密度过高的老城区网点和小、老、旧网点。目前,我省省农行、省建行已实现辖内县域网点全覆盖,省工行金融便利店式小型网点、自助银行式微型网点快速发展。二是支持和引导省内融资担保机构和小贷公司坚持服务重心下沉,积极向县域企业及“三农”领域延伸业务服务。截止2017年末,全省共有县域担保机构80家,涉农在保责任余额104亿元;小贷公司基本实现县(市、区)全覆盖,农户贷款余额41.9亿元。三是推动建立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增资7亿元,提升资本实力和服务能力;推动两家机构专注“三农”领域,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惠农作用,截止2017年末,两家机构在保余额合计2.16亿元。

  4.充分运用再贷款支持和引导涉农信贷投放。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支持和引导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2017年末,辽宁省支农再贷款余额41.7亿元,同比增长27.8%。向省内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小再贷款余额23.3亿元,同比增长126.0%。

      下一步,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积极做好对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1.积极组织银企对接。针对农民合作社实际经营特点,组织各类银行机构、小贷公司共同参与的专题银企对接会议。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熟悉和掌握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增强银行机构对合作社企业的认识和了解,解决资金供需及信息对称问题。

  2.鼓励银行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客户群体,认真研究发展状况和趋势特点,在符合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创新金融支持的服务方式,有针对性地研发个性化服务等方面的金融产品。

  3.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一是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担保。二是积极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项目,由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进行担保。三是鼓励社会资金以入股形式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重点用于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务和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等。四是进一步提高再贷款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对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的监测制度,准确掌握再贷款资金流向,提高对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五是继续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动金融机构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特点,不断完善信贷产品,更好满足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