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446号关于脱贫奔小康,政府要加大对合作社扶持和管理的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5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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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提〔2018〕27号
赵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脱贫奔小康,政府要加大对合作社扶持和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土地股份合作社数量的问题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实现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作为密切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的联系,构建合作社与成员紧密利益机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的高度重视,通过政府推动、部门指导、政策扶持、经验推广等措施,促进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快速发展。全省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有了一定发展,截止2017年末,土地股份合作社达到951家。为了推动我省土地股份合作的发展,2018年初,省农委到大连、朝阳、辽阳、铁岭等地开展了土地股份合作社专题调研,各地土地股份合作社在组建方式、运行机制、利益分配等方面各有不同特点,在促进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方面发挥了作用。通过调研我们总结归纳了各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主客观条件,提出了促进土地股份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上报省政府,得到了省领导的肯定,按省领导批示精神,省农委将《调研报告》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发给各市,供各地在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上学习借鉴。2018年省委的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一是加强宣传,推广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领发展。二是鼓励基层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入股模式、管理机制、利润分配及风险防控上大胆探索创新和深入研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引导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三是完善相关政策,扶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
二、关于注重合作社发展质量的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将其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相关涉农部门认真履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强化服务,主动作为,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截止3月末,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合作社达到 63920家,入社成员165万户,带动非成员115.56万户,营业收入83.74亿元。其中,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的种植业及农机服务类合作社共有1993家,占全省合作社的3.25%。全省合作社总体上存在规模小、实力弱、运行不规范的问题,为了引导合作社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带动能力,2018年省农委制定了《辽宁省农民合作社标准化创建办法》明确了标准化创建合作社的组织规模、固定资产数额、统一服务内容和利润分配等要求。对具备标准化创建要求的合作社优先给予项目扶持,以此引导和鼓励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做大做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即将实施,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规范了合作社的组织行为,规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作社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下一步,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提升合作社发展的质量:一是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标准化创建工作,建立农民合作社标准化建设项目库,引导合作社强化民主管理,规范运行。二是探索建立示范社财务委托代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实行会计代理,加强财务会计核算水平。三是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提升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宣传修订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助推合作社规范发展。四是加强对合作社的信息化服务水平,依托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已建的9300个益农信息社,做好对合作社的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和培训体验等服务,推动农产品上行,解决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提高农民经济效益。
三、关于加大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一)整合涉农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壮大
一是2016-2017年,省财政筹措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871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施新品种引进和新技术推广、标准化生产等,发挥示范社服务社员和带动社员致富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带动各地农民合作社加快发展。二是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对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养殖基地,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资金贴息扶持。同时放宽农民合作社立项条件,符合农民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且经营期一年以上,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农民合作社,皆可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三是发挥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导向作用,支持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6年,省政府批准成立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省财政厅注资20.37亿元,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风险控制范围内,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范围内提供10-300万元的信贷担保服务,解决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积极落实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从2012年至2017年,累计下拨补助资金3.4277亿元,共扶持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9000多座,其中主要支持农户和合作社,在产地初加工项目中,合作社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带动更多农户增收致富。
下一步,我们将组织相关涉农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对涉农资金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支持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
(二)积极落实各项惠农税收政策
目前,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省级及其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税收政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1.国税方面。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三是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5〕90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失效)。四是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五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六是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七是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八是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地税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深加工,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印花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税收、用电、用地方面对合作社给予优惠扶持,下一步,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我们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鼓励金融部门创新服务,落实好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农业用地审批环节,为促进我省合作社发展贡献力量。
四、关于重视合作社的销售问题
全省各级商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强化产销衔接,大力推动流通业态创新发展。一是优化产销链条。鼓励批发零售企业以入股、签订订单协议等形式与生产基地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形成长期稳定、紧密通畅的供销关系。截至2017年底,全省69个农产品连锁零售企业与1011个生产基地实现对接,建设产地集配中心91个,基地直采农产品销售额21亿元,占农产品销售总额的37%,流通环节明显减少。二是推动连锁化经营。鼓励农产品零售企业通过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现农产品零售规模化、连锁化经营。截至2017年底,全省69个农产品连锁零售企业建设直营连锁零售终端1736个,其中拥有10个以上直营连锁终端的企业有33个,占企业总数的48%,已成为覆盖城区的农产品零售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强化产销衔接。鼓励批发零售企业通过与规模化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签订订单、合同、协议等,稳定供需关系,减少流通环节,维护价格稳定。发展农产品“从田间地头直达餐桌”的流通新模式,进一步推动农产品生产与销售网上对接,扩大网上交易规模。二是深化“农商互联”。探索“互联网+农产品流通”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统筹推进“联产品、联设施、联标准、联数据、联市场”五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我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供给端的质量和效率。组织各市及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参加全国农商互联大会,拓宽销售渠道。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