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106号关于大力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委托第三方企业建设的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9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审核员一
  • 来源:
辽农提〔 2019 55

李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委托第三方企业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整县推进项目总体情况

2017年以来,我省有14个县(市,包括大连)正在实施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瓦房店市、海城市、凌海市、兴城市为2017年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县获得国家扶持资金3650万元,共获得1.46亿元。北镇市、铁岭县、朝阳县、凌源市为2018年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2018年国家拨付6272万元。台安县、阜蒙县、北票市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2016-2017年已经安排实施的种养业循环一体化整县推进黑山县、彰武县、建平县一并纳入到2018年整县推进项目,6个项目县共获得国家扶持资金3.091亿元,2018年国家拨付资金1.49亿元。义县、开原市、昌图县等3县(市)即将承担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目前正在编制初步设计。沈北新区、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大洼区、绥中县、建昌县等8个县(市、区)正在申报2019年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

二、存在问题

1.整县推进项目进展缓慢。目前,正在实施的项目县中,台安县、黑山县、阜蒙县、彰武县、建平县是由第三方企业作为建设主体,参与全县域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平县的建设主体因资金问题,退出项目实施,现建平县正在更改实施方案,变更建设主体。其余项目县(市)均已启动开工,但是进展缓慢。

2.养殖业主主体责任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长期以来,畜禽养殖业生产经营主体环保意识淡薄,逃避治理责任,先发展后治理、只发展不治理等现象普遍存在。建设粪便污水治理设施并没有成为畜禽养殖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同时畜禽养殖业利润低、风险大,而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投入大、运行成本高,单独依靠畜禽养殖业生产经营主体独立承担费用不现实。在辽宁财政紧张的情况下,依靠项目支持也是杯水车薪。特别是集中养殖区域是当前粪污治理的难点。

3.种养循环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种养结合是解决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根本途径。市、县政府在推进种养结合机制创新方面深入研究不够、推出的实招不多,种养缺乏有效对接,针对有机肥加工和扩大使用没有制定有效的支持政策,受益者付费机制未建立起来,开展第三方集中处理缺乏必要的政策环境。

4.项目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县地方政府落实项目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出台配套政策,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不紧密,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参与少。个别项目县的有机肥厂和区域性处理中心的土地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影响项目进度。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培育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研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有关协会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专业化处理公司,成立畜禽养殖生态循环创新产业组织,搭建平台,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二是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将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和利用设施匹配作为养殖业从业的要件,对新(改、扩)建养殖场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落实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与养殖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督促养殖业主依法履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

三是畅通有机肥还田渠道,促进就地就近利用,推进种养业协同发展。科学测算区域内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进一步实行以地定畜,满足畜禽粪污消纳需求。2019年底前,各市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制定完善技术规范,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鼓励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与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合理半径内相衔接,扶持种养合作,或流转土地发展种植,实现畜禽粪肥就近还田利用。

四是加强创新示范,研究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完善畜禽规模养殖种养结合、资源化利用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研究,根据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研究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联合环保部门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分类指导畜禽养殖场采用适合的技术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五是全力实施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整县推进项目工作目标是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中小散户的畜禽粪污收贮运是国家鼓励开展的一种方式。这需要市、县政府统筹发力,各个部门协调配合,落实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责任,落实好农业设施用地政策,保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需求,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受益者付费机制,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畜禽粪肥和沼气等终端产品使用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形成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终端产品竞争力。

六是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各地生态环境审批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开展规模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工作,并出具审批意见,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和项目环评要求建设运行。
    
七是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统一部署,在2019年底前组织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八是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将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和利用设施匹配作为养殖业从业的要件,对新(改、扩)建养殖场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落实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与养殖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督促养殖业主依法履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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