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0508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4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信息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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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提〔2021〕70号 

代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分认识基层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言:“动物疫病防控是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基础,是乡村振兴、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炭疽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流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不仅动物养殖者等相对人要提高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只有他们充分认识到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才会在机构、人力、财力等方面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把防疫工作做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借动物防疫法修订后的宣传贯彻之机,加强对当地领导的宣传,使其真正提高认识,真正把动物防疫工作重视起来,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 

  二、关于进一步理顺动物防疫工作体制。2019年3月,为进一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促进市县事业单位更好地发挥公益服务,省委编办下发了《关于印发<市县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辽编办发〔2019〕11号)明确,对于整合力度较大,特别是跨部门整合的事业单位,按照“一对多服务、多对一指导”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可在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或有关文件中,明确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对应服务的部门,确定服务关系;明确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确定指导关系。可采取成立联席会议等形式,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与事业单位,研究确定指导和服务工作关系,形成新的协调机制。也可采取向确需重点保障的部门和领域派驻分支机构服务的形式,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公益服务。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据此规定,虽然有的市、县农业发展服务机构直接隶属于当地政府,但在动物防疫的业务工作上,应当受当地农业农村局领导。省政府主管领导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会议上,对理顺农业发展服务机构与农业农村局的关系即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有的市、县没有落实;有的即使是落了,但没有以文件、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加以明确。下一步,要推动市、县级政府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确。 

  三、关于强化县乡动物防疫力量。一是“县级农业农村局要设立与畜牧产业规模相符的股室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问题。《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十三条明确,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如确有需要,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农业农村局内部统筹调配人员,加强畜牧业工作力量。二是“保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在农业发展服务机构中,专门设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内部机构,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中,专门设有动物卫生执法机构,总体看保持了相对独立性。三是关于“科学设置乡镇防疫机构数量,三权归县”,《关于印发<市县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辽编办发〔2019〕11号)明确,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可向乡街派驻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实行“区管街用”、“县管乡用”的模式,增强事业单位的服务基层的能力,满足基层群众的公益服务需求。四是关于“补充乡镇基层队伍。”现在乡镇编制少、有编不及时补人甚至不补人问题较严重,影响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县级政府应当改进。 

  四、关于稳定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村防疫员在农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一定程度决定动物防疫工作的成效。2010年《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0〕37号)明确,将人畜防疫工作纳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2016年,按照《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要求,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误工补助标准,规定每人每年不低于7000元,各地可根据畜禽存栏量、防疫员服务区域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为稳定村防疫员队伍,各地也采取了通过养殖业保险协办等方式增加收入的措施,为村防疫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件事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还应当向当地政府积极反映,争取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动物防疫工作的关注,指出的问题很中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工作能力建设,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