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3030039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8日
  • 编辑:白其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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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农提〔2025114

致公党省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确保耕地质量提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建设标准

  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我省从2011年起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截至2024年底,我省累计建设高标准农田3820万亩。2011-2018年,由发展改革、原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分别建设,共建设高标准农田2218万亩。2018年机构改革后,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实施,共建设高标准农田1602万亩(改造提升233万亩),累计投资366.63亿元,其中,2018-2023年累计投资额214.6亿元(中央154.5亿元、省47.2亿元、市县12.9亿元),亩均投入约为1323元;2024年,国家对东北四省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全部调整为国债资金,累计投资152.03亿元(中央143.8亿元、省6.99亿元、大连市1.24亿元),亩均投资标准提高到2200元以上。同时,今年,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安排省级专项补助资金995万元,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新民、彰武、大洼3个试点项目),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探索实际耕地经营者真正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效途径,并结合实际需求,合理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二、关于结合资源禀赋,因地制宜施策

  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高标准农田分区分类建设工作,依据区域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基础条件等因素,针对不同地区亟需解决的问题,制定《高标准农田分区分类建设标准》,将全省划分为辽西地区、辽中北地区、辽东地区、辽南地区4个区域,提炼了8类典型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以县域为单位进一步形成了82种具体建设模式,确保项目因地制宜,因需而建。比如:在水资源相对匮乏的辽西地区,主要实施合理增加水源、高效节水灌溉(喷灌、滴灌、微灌)、农田地力提升(增施有机肥等)等工程,推进坡耕地梯田化改造,解决严重缺水、缺肥、沙化贫瘠等问题;在耕地提升潜力大、水源基础条件好的辽中北地区,主要完善田间水利基础设施(农用井、泵站、衬砌明渠、排水暗渠、渠系建筑物等),适度建设灌溉水源工程(方塘、蓄水池等),合理划分和适度归并田块,解决部分农田设施老化损毁严重等问题;在山地多、降雨集中频繁的辽东地区,主要修建梯田,配套建设生态防护工程和小型拦蓄水设施,解决水土流失、灌溉供水保障率和防洪减灾能力不足等问题;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的辽南地区,加强地表水资源积蓄利用,完善灌排沟渠建设,配套实施精准灌溉施肥等措施,解决田间灌排能力不畅问题

  三、关于提升规划设计水平,合理建设布局

  在实际工作中,我省坚持规划先行,出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编制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细化区域布局、分区任务、进度安排等,优先支持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典型黑土区重点县和产粮大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开展土地平整、完善田间灌排体系、建设机耕道和生产路等,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在此基础上,持续改良培肥土壤,提升耕地质量。为提高项目谋划质量和实施效率,获得国家更多支持,全省提前开展项目选址、资金测算、可研编制等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包装,成熟一批、入库一批,实现项目批复即可开工。同时,严格工程设计评审,制定工程项目设计和评审管理办法,出台初步设计、概算和预算定额等地方建设标准。实行县级初评、市级评审和省级抽评三会审的审查程序,确保项目设计科学合理,建设内容符合实际。

  四、关于优化管护机制,确保发挥效益

  2020年我省首创工程设施损毁险,被农业农村部确定为高标准农田建管保险试点省(全国6个省),引入保险机制,推行施工+管护模式,解决工程后期管护和施工质量难题,试点投保面积已达300多万亩。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在全国率先出台建后管护办法(国家办法计划今年印发),建立了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管护机制。同时,2020年以来,省财政累计安排资金2.49亿元,用于损毁灌溉井(房)等自然损毁设施设备修复,2024年,针对“8.20”特大暴雨影响,省级积极筹措资金,下达葫芦岛市损毁修复资金358万元。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贵单位的建议,积极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多元化筹融资模式,坚持分区分类建设标准,不断完善项目建后管护机制,加快项目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同时,全力争取国家支持,抓好项目谋划储备;紧盯关键环节,严把工程质量,持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平,切实把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优质工程、廉洁工程。

  联系人:王宇

  联系电话:23447607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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