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信息员一
  • 来源:

辽农办渔发〔2020195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渔业防台预案管理,加强全省渔业防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机制,做好台风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渔业防台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订了《辽宁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520       

(主动公开)

辽宁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台风灾害,保证渔业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适时启动本级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渔业防台风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3.2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组织、指挥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的防台风工作,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建立与本级气象、应急、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系统上下的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台风灾害及次生海洋灾害时渔业系统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渔业灾后恢复生产。

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省级的防灾减灾救灾行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自主决定启动或调整(终止)应急响应的时间和等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省农业农村厅成立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厅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省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2.2省厅领导小组

  长:厅长。

副组长: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农业综合执法局)、计划财务处、农业安全生产处(渔业安全监管与应急处)、渔业渔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和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分管负责同志。

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兼任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3组织机构职责

2.3.1省厅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在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渔业防台风工作,研究和通报本系统防台风的重大事项,督促和检查渔业防台风工作。

2)确定渔业系统防台风应急响应方案。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和省防指报告渔业防台风工作,向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3)指导和协调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持、帮助、指导。负责渔业防灾、减灾、救灾以及恢复生产资金、项目和物资的安排分配。

2.3.2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省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保持与省防指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系;组织渔业防台风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及时传达省防指和省厅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各项渔业防台风措施的落实。

2)了解掌握、核实报告全省渔业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和全省渔船进港、海上作业人员转移撤离等情况。

3)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全省渔业系统防台风责任落实;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统计、上报防台风相关情况,组织台风灾害调查、评估;开展渔业防台风宣传教育和培训。

4)负责省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省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省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同作战,共同防御的原则,开展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

1)办公室:负责防台风的后勤保障和灾情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防台应急值班;负责各类信息的上传下达,配合做好灾情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通信网络运行维护,确保畅通。

2)政策法规处(农业综合执法局):监督渔业防台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参与有关渔业防台风预案、方案、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3)计划财务处:负责落实省级渔业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生产资金、项目等,为渔业安全管理和渔业防台风工作提供保障。

4)安全生产处(渔业安全监管与应急处):负责及时转发灾害性气象预警信息;参与对沿海各市渔业防台风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物资储备、调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渔业防台风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联系省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负责做好灾情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组织对沿海各市防台风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组织派员进驻省防指协助工作;组织灾后调查评估,调度、统计灾害损失情况。

6)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协助做好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各项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渔业防台风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参与防台风期间24小时应急值班,统计、报送全省渔船进港和海上作业人员转移撤离等情况;参与对沿海各市防台风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通过北斗卫星终端、短信、电台等方式向渔民群众发送相关预报、预警信息。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省防指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由高级到低级分为四级,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当全省防汛应急响应为级时,发布级应急响应;

当全省防汛应急响应为级时,发布级应急响应;

当全省防汛应急响应为级时,发布级应急响应;

当全省防汛应急响应为级时,发布级应急响应;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可跳级发布。

3.2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对照相应响应级别执行,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3.2.1 级响应

1)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区域,研究防御对策,研究部署防台风工作。

2)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加强与省气象部门、省防指的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及时收发和报送信息;及时向沿海各市通报台风消息;向省防指报告相关准备工作情况。

3)要求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统计出海渔船与人员数量,并保持联系;通过北斗、短信、电台等方式及时通知海上生产作业渔船回港避风,向渔民群众、渔业企业、渔港、海上养殖企业发送台风预警信息,做好防台风工作。

3.2.2 级响应

1)根据省防指要求,省厅领导小组组长参与省防指统一指挥调度。

2)省厅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区域,研究部署防御台风工作。

3)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加强与省气象部门、省防指的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及时收发和报送信息;了解、掌握险情、灾情和台风防御工作动态,将有关情况报告省防指。

4)省厅领导小组适时成立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赴沿海各市指导、检查、督促台风防御工作。

5)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台风工作,将有关防台风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厅领导小组;通过北斗、短信、电台等方式通知海上生产作业渔船回港避风,渔港内小型渔船拉到岸上安全地带,大中型渔船采取加固措施;海上养殖台筏、网箱等设施采取加固措施,人员全部撤离上岸,不得滞留海上;渔业企业、渔港、海上养殖企业按照各自预案采取防台风措施;向渔民群众发送台风预警信息。

6)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派员进驻省防指协助工作。

3.2.3 级响应

1)根据省防指要求,省厅领导小组组长参与省防指统一指挥调度。

2)省厅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适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区域,研究部署台风防御和险情、灾情应对措施。

3)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加强与省气象部门、省防指的联系,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掌握险情、灾情和台风防御工作动态,将有关情况报告省防指。

4)协调、指挥全省渔业执法船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5)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排查和落实转移船只和海上作业人员,强化重点部位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渔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通过北斗、短信、电台等方式通知海上生产作业渔船回港避风,向渔民群众发送防御台风信息;督促做好海上养殖台筏、网箱等设施加固,海上作业人员全部撤离上岸,禁止人员回流;掌握渔船返港、人员撤离上岸等情况,将有关防台风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厅领导小组。

6)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派员进驻省防指协助工作。

3.2.4 级响应

1)根据省防指要求,省厅领导小组组长参与省防指统一指挥调度。

2)省厅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适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区域,对重大险情、灾情和由台风引发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作出防御对策。

3)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加强与省气象部门、省防指的联系,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台风引发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将工作情况报告省防指。

4)省厅领导小组协调、指挥全省渔业执法船艇在保证执法船艇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5)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和省防指的决策部署,排查和落实转移船只和海上作业人员,强化重点部位防守,及时控制险情;通过北斗、短信、电台等方式通知海上生产作业渔船回港避风,向渔民群众发送防御台风信息;督促做好海上养殖台筏、网箱等设施加固;组织海上作业人员全部撤离上岸,坚决禁止人员回流;掌握渔船返港、人员撤离上岸等情况,组织开展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将有关防台风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厅领导小组。

6)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派员进驻省防指协助工作。

3.5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以省防指的调整或终止通知为准。

灾后处置

1)根据受灾情况,省厅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防灾减灾救灾善后具体事宜。

2)省厅领导小组向受灾地区派遣救灾指导工作组,各组人员应于24小时内赶赴受灾地区了解核查灾情,指导帮助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灾后补救措施,促进尽快恢复生产。同时,认真总结防灾减灾救灾经验教训,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省防指。

3)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各地渔业受灾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提出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安排的建议方案。

4)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灾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提交灾后评估报告,制订善后工作计划。

5)根据受灾地区需要,及时协调省内外有关部门,组织水产苗种、渔药、饲料等渔用物资的调剂,做好渔业生产的恢复重建工作。

6)协调渔业互保协会等保险机构,做好受灾会员的勘验定损和理赔工作

7)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台风及次生灾害进行总结评估。

应急保障

5.1资金与物资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防台物资储备,做好抢险器材、救生设备以及渔港护岸、海防工程防台砂石料、编织袋等防台物资储备,满足工程抢险和救灾工作的需要。

5.2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渔业执法船艇做好油料、淡水、抢险器材、生活物资等防台准备工作,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在保证执法船艇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备航准备,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2.各渔业企业、渔港按照各自渔业防台预案,落实好抢险物资、船只和人员。

5.3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电话(传真)、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加强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提高渔船防灾减灾和海上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台风灾害信息报送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

5.4宣传与培训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媒介,加强台风、风暴潮、海浪等自然灾害知识宣传,尤其是加强海上养殖和渔船捕捞生产的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内陆地区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参照本预案执行。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3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台风,为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等各类热带气旋的通称。

本预案所称渔船,包括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和养殖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