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5日
  • 编辑:农办公室信息员一
  • 来源:

  辽农办质发〔2022489 

各市农业农村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农办质发〔2020145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1025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修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卫生安全事件、转基因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由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1.4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级标准见附件)。 

      1.5处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领导、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确认为Ⅰ级事件的,由农业农村部统一组织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认为Ⅱ级事件的,省农业农村厅迅速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认为Ⅲ级、Ⅳ级事件的,分别由事件发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全省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负责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总指挥由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厅长担任。 

  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乡村产业发展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科技教育处、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兽药饲料处、渔业渔政管理局、种业管理处、农业综合执法局、驻厅纪检组、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部门。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 

  全省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主任由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4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有关预案,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地区、处室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起草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在厅办公室统一安排下,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专访;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办公室: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通知、信息等重要文稿的审核,组织新闻单位开展对外宣传及引导舆论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指导,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程序进行法制监督,对重要通知、公告、请示、报告等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计划财务处:负责协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乡村产业发展处:负责组织与农产品产地加工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 

  市场经济与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的农产品营销促销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 

  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涉及农药、肥料领域相关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兽药饲料处:负责组织与饲料及畜禽养殖违规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禁用物质、“瘦肉精”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等有关的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与畜禽屠宰环节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种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由种子(种苗)、种畜禽等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农业综合执法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案件查办、依法处罚。 

      驻厅纪检组:负责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对农业农村系统相关机构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 

      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涉及相关专业领域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服务与技术支撑工作。 

     2.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6.1事件调查组 

    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兽药饲料处、渔业渔政管理局、种业管理处乡村产业发展处等相关处室负责或其中一个处室牵头负责,并抽调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6.2事件处置组 

    组成:由事件发生环节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处、农业综合执法局为主负责,并抽调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职责: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6.3专家技术组 

    组成: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农业科学院、沈阳农业大学等省内单位的农业、农安、食安等方面专家队伍组成专家技术组。 

  职责: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各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监测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3.2 事件报告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调查报告、信息报告和工作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时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其中,发生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发生Ⅱ级以上事件时,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报告,同时通报省政府食安办等相关部门。 

  3.2.3报告要求 

    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报告单位要随时报告工作进展,包括对前一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偿和修正。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事件的时限为2小时,Ⅰ级、Ⅱ级事件发生的报告,要求从事件发生到报告农业农村部的时限不能超过4小时。 

  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拟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 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的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级别核定 

  事件发生地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农村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同意后启动实施;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事件发生地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后启动,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 

  (1)响应的升级: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农产品安全事件。 

  2)响应的降级: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响应级别。 

    4.2指挥协调 

    (1)省农业农村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Ⅱ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省农业农村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向省农业农村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配合支持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总结报告 

    I级、Ⅱ级、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I级、Ⅱ级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由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农业农村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当发生I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由农业农村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承担技术鉴定工作。当发生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省农业农村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立即采取样本,按有关技术规范实施检测评估,为农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2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7.监督管理 

    7.1表彰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相协调一致。 

    8.2演习演练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附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事件等级  

评估指标  

响应级别  

响应部门  

Ⅳ级  

1)事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响应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Ⅲ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响应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对2个及以上市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响应  

省农业农村厅  

Ⅰ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及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Ⅰ级响应  

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