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0日
  • 编辑: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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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科〔2023〕17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培训机构:

现将《辽宁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3年7月5日

辽宁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

“头雁”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辽宁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快培育乡村产业振兴人才队伍,夯实乡村产业振兴人才基础,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力度,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关于实施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农人才函〔2023〕16号)要求,现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带头人系统性培养,着力打造一支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方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为全面推进辽宁乡村振兴、产业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头雁”项目自2022年起实施,原则上每年为县(市、区)培育10名“头雁”(具体人数可结合各县实际适当调整),全省每年培育约600人左右,力争用5年时间培育一支3000人左右规模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带动全省新型经营主体形成“雁阵”,夯实乡村产业振兴人才基础,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三、遴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群众基础好;坚持科学精神,坚持服务基层,坚持带动发展,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中国国籍;个人有意愿。

(二)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带头人、优秀的到乡大学毕业生、回乡能人、返乡农民工、入乡企业家等。选派过“头雁”学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再选派人员,参加过“头雁”项目的学员不再参加培育。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企业负责人不作为培育对象。

(三)重点支持脱贫地区,向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在遴选种养殖等主导产业带头人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休闲农业、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领域带头人的培育。

(四)从事当地农业主导、优势和特色产业3年以上,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和一定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有长期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且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的意愿,善于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和新理念,主动向农户分享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农民实现增收致富。

(六)所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制度健全,运营规范,3年内无质量、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事件)发生。

各市和沈抚示范区可根据以上条件,结合实际细化本地的具体标准,要优中选优,确保遴选质量。

四、遴选程序

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县级推荐、省市甄选、部级备案的程序,层层筛选,逐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带头人遴选出来。要及时将“头雁”项目政策传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确保带头人知晓并自愿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首推责任,认真进行筛选,通过“头雁培育管理系统”报送人选,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统筹平衡,做到优中选优,保证“头雁”学员遴选质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遴选过程中不得“搞摊派”或强制报名。

(一)公告发布。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所辖区域内,采取有效方式,发布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公告,积极发动,确保形成全体知晓、主动参与、踊跃报名的良好氛围。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有意愿参与培育的带头人,应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确保申报信息真实有效。

(三)市县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初审,根据培育要求,结合申报人员情况,确定推荐人选,保证选得准、立得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上报。

(四)省级甄选。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各市和沈抚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地乡村产业发展要求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对县级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分析,商省财政厅遴选确定“头雁”培育对象。

(五)部级备案。待“头雁”培育对象确定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人,通过中国农业农村人才网“头雁”培育项目管理系统,将申报人员信息录入信息库。

五、培育实施

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培育时限为1年,主要采取累计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4个一”培育模式,开展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体验式、孵化型培育与集中培育和线上培育结合进行,具体情况由承办高校制定计划。培育高校负责培育计划制定、组建导师团队、开展培育实施等各项活动。

(一)培育开展实施

一是定制化培育。采取知名专家学者与院校老师相结合办法组建授课教师团队,指定跟踪负责班主任。提倡按产业类型分期分批组织小班培训。根据带头人从事的产业类型和自身需求,注重搞好训前调研,科学设置授课内容。培训内容可围绕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专业技能、调研实践等四大课程模块,结合实际设置培育课程和各模块学时。线下学习不少于120学时,安排在非农忙时节进行。线上学习不少于60学时,由带头人自行安排时间完成。

二是体验式培育。根据学校所处地域和带头人所从事产业类型,采取切入式、浸入式、实景式、模拟式等教学方式,通过研讨交流、角度转换、难点辨析、成果分享、数字化应用等形式,有针对地组织到省内外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参观互访。提倡结合需求组织现场教学,吸纳当地的土专家、能人和业绩突出的带头人参加,现身说法,将“操场”变“战场”,强化深度体验,可由培育院校在集中教学期间组织不少于4次体验式学习。

三是孵化型培育。为不同类型产业班次配备2-3人创业指导团队。建立平台,利用微信平台、服务热线、远程教育平台、远程专家服务系统,全程跟踪服务,扩大培育人员视野、更新知识,增强创业创新创造能力。鼓励采取入股、合作、提供技术支撑等方式,按产业类型领办或联合创办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引领和带动当地产业提质增效。强化纽带作用,发挥院校接触面广、信息量大的特点,做好项目对接、招商洽谈、合作发展等增量工作。强化一对一帮扶,综合辽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现状、项目特点、气候信息、土质土壤等因素,加强全程跟踪指导,厚植发展根基、完善产业链条、适应市场需求,加快发展壮大。

(二)培育关键环节

一是落实线下集中授课。培育机构做好育前摸底调研,针对“头雁”学员从事的产业类型和发展需求量身定制培训内容和方式,合理设置课程,统筹安排师资,确保授课质量。授课可采取课堂讲授、分组讨论、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原则上采取不超过80人的小班制教学。足额落实集中授课一个月要求,学习不少于120学时,每天安排不得超过8学时。集中授课期间省农业农村部门安排专人跟班督学。

二是用好线上学习平台。严格落实不少于60学时的线上学习要求。充分利用“头雁培育管理系统”开展线上学习,由培育机构指导督促学员完成线上课程。鼓励培育机构将优质课程上传“头雁培育管理系统”平台,实现课程交流共享。

三是加强考察互访交流。培育机构注重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可组织“头雁”学员到省级以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深度体验学习;也可通过学员互访、经验交流等方式,在实践中提升干事创业、联农带农能力。

四是创新导师帮带机制。培育机构要为每名“头雁”学员至少配备一名指导老师,加强有针对性的指导帮扶,为其扩大视野、解决问题提供平台。鼓励导师与“头雁”学员建立长期联系机制,跟踪指导“头雁”学员做大做强产业,更好联农带农益农。

六、资金保障

一是培育经费来源。“头雁”培育经费每人不超过2.5万元,由财政和带头人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分两期给付,培育启动时拨付70%的经费,保障培育工作顺利开展;培育结束后,经评估合格再拨付剩余30%部分。个人承担费用不低于0.5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头雁”培训工作,助力本地区“头雁”队伍的发展壮大,塑造一支乡村产业发展的生力军。

二是培育经费使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不超过3所优质高校作为“头雁”项目培育机构,培育经费根据具体承担培训任务数量进行计算,拨付至培育机构,组织开展培训活动。项目培育经费用于支付学员交通、食宿、线上线下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不得克扣、截留,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格专款专用。鼓励培育机构通过设定创业基金、奖学金,开展表彰奖励等方式,对优秀学员进行表扬激励,促进“头雁”学员比学赶超,调动学习主观能动性。

三是培育经费的管理。项目管理单位要根据每年任务指标数量,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足额到位。培育高校要统筹做好预算,及时收取个人承担部分培育经费,安排好教学、生活、考察、激励奖励等培育资金使用支出,保证资金使用合理,发挥最大效益。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工作指导小组,建立培育工作领导机制和推进机制,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头雁”项目方案等文件制定和综合协调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具体培育工作由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承担,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推进、检查验收、评估考核等工作。各市和沈抚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头雁”培育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头雁”培育工作领导体制和推进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工作成效。

(二)提供政策支持。积极统筹全省各级各类涉农项目,充分结合打造全产业链重点工作,在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重大项目建设中注重吸纳带头人参与并发挥作用,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金融保险等政策,支持“头雁”发展壮大。省农业农村厅建立乡村产业带头人发展支持政策清单,为符合条件的头雁发展提供支撑。加大对“头雁”的针对性支持力度,按照支持政策清单化、项目化、机制化要求,系统集成配套政策措施,帮助“头雁”学员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支持其更好发展。指导“头雁”学员用好“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头雁’专项信贷服务”等项目支持政策。

(三)促进作用发挥。每名“头雁”要与不少于2个以上的农户或新型合作组织签定帮扶协议,负责向小农户分享经验,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等,由开展点对点直接服务活动,向带动周边农民和小农户成立合作组织等形式进行帮扶,达到由点到面的抱团发展,实现带动周边农民共同增收致富,营造联农带农、兴农富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示范引领作用。一是聘请“头雁”学员担当产业导师。鼓励培育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头雁”学员聘请为在校农科生的产业导师,将“头雁”领办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遴选为实训基地。“头雁”产业导师与院校、在校农科生建立长期联系的跟踪指导机制,负责为在校农科生提供产业经营、创业就业、创新创造等方面的技术技能培训和实践指导,帮助其解决从业就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头雁”产业导师指导学生工作情况纳入“头雁”学员评价范畴,并作为优秀学员推荐评选重要参考。二是鼓励“头雁”学员联农带农。各地区要引导、指导“头雁”通过领办合作社、农事服务、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信息咨询、营销对接、共创品牌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紧密的资源共用共享和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和抵抗风险水平,在更大范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现抱团发展。

(五)加强跟踪管理。前期在全面掌握个人的各种信息、从事产业、经营情况、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等基础上,通过中国农业农村人才网“头雁”管理系统录入登记;在培训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学员学习情况,线上线下学习成绩,以及创业创新提升能力,做好记录;在培训结束后跟踪环节,要实施定期回访,了解掌握“头雁”的创业提升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保持长期联系和后期指导工作。

(六)加强考核评价。建立部门、学员、第三方机构三维立体式评价机制,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培育机构和学员培育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学员对培育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培育工作综合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优化培育工作。

(七)开展典型宣传。各市和沈抚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总结提炼“头雁”培育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讲好“头雁”故事,推介典型代表和先进事迹,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扩大“头雁”社会影响力、带动力,营造良好氛围。

八、有关要求

(一)确保培育机构质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充分运用第三方评价结果,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培育机构,予以淘汰。培育机构要做好培育服务工作,根据自身工作基础和实际条件承接培育任务,确保“头雁”学员享受与在校大学生同等的学习生活条件。

(二)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培育机构要积极总结提炼“头雁”培育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讲好“头雁”故事,推介典型代表和先进事迹,通过“头雁兴农”微信公众号和农业农村部网站“头雁”专栏进行宣传。组织“头雁”学员关注和用好“头雁兴农”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共同打造“头雁”项目的培育信息宣传平台、活动组织发布平台、学员意见反馈平台。

(三)按时报送有关材料。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于通知、方案下发一周内完成“头雁”学员遴选工作,并将推荐“头雁”培育对象申报表、审定表、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新型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型经营主体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送,纸质版邮寄到省绿色农业技术中心,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培育机构每季度25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11月15日前将年度培育工作总结和1-2个典型案例报送至省绿色农业技术中心。

联 系 人: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李坦

联系电话:024-23448848

联 系 人:辽宁省绿色农业技术中心 徐铁男  宋恕

联系电话:024-86122700,024-86121249

联 系 人:辽宁省财政厅    李晴

联系电话:024-22831622

电子邮箱:Lszxpxk@163.com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9号

附件:1.辽宁省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 项

目学员名额分配表

      2.辽宁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对象申报表

      3.辽宁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对象推荐审

定表

4.辽宁省支持清单

5.“头雁”项目工作联系表

6.“头雁”项目进度表

附件1

辽宁省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

“头雁”项目学员名额分配表

市(涉农县级数)

县(市、区)

数量(人)

合计(人)

沈阳市(9个)

新民市

10

72

法库县

10

康平县

10

辽中区

10

苏家屯区

10

沈北新区

7

铁西区

5

浑南区

5

于洪区

5

大连市(6个)

庄河市

16

69

瓦房店市

14

普兰店区

13

金普新区

13

旅顺口区

10

长海县

3

鞍山市(6个)

海城市

15

51

台安县

14

岫岩县

10

千山区

10

铁东区

1

铁西区

1

抚顺市(7个)

抚顺县

10

44

望花区

3

新抚区

1

顺城区

5

清原县

10

新宾县

10

东洲区

5

本溪市(4个)

本溪县

10

24

桓仁县

10

明山区

2

平山区

2

丹东市(4个)

东港市

10

36

凤城市

10

宽甸满族自治县

10

振安区

6

锦州市(5个)

黑山县

10

41

义县

10

北镇市

10

凌海市

10

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

营口市(4个)

大石桥市

10

31

盖州市

12

鲅鱼圈区

5

老边区

4

阜新市(7个)

阜蒙县

18

36

彰武县

10

海州区

2

细河区

1

新邱区

1

太平区

2

清河门区

2

辽阳(5个)

辽阳县

10

27

灯塔市

10

弓长岭区

2

文圣区

2

太子河区

3

铁岭市(7个)

铁岭县

10

46

开原市

10

昌图县

10

西丰县

10

调兵山市

2

银州区

1

清河区

3

朝阳市(7个)

北票市

10

65

凌源市

10

朝阳县

10

建平县

10

喀左县

10

双塔区

5

龙城区

10

盘锦市(2个)

盘山县

10

20

大洼区

10

葫芦岛市(6个)

绥中县

10

44

建昌县

10

兴城市

10

连山区

6

南票区

6

龙港区

2

沈抚示范区(1个)

沈抚示范区

1

1

15个市、区

79个县、区

607

607

备  注

10人以下县(市、区)为城区涉农,涉农体量不大,人数适当调整。

附件2

辽宁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

培育对象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地   址

(具体到自然村)

电  话

学  历

职务/职称

从事产业

从业年限

主导产业

种植面积

加工产量

标准化养

殖面积

养殖规模

(吨、头、只、羽、枚、尾、袋等)

上年度农产品销售

总额(万元)

上年度农业纯收入(万元)

近三年累计

带动就业人数

就业农民人均

纯收入(元)

3年内有无食品质量、安全生产等事故(事件)发生

培训经历

选择产业

培训意向

附件3

辽宁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

培育对象推荐审定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地   址

(具体到自然村)

电 话

学  历

职务/职称

从事产业

从业年限

主导产业

种植面积

加工产量

标准化

养殖面积

养殖规模

(吨、头、只、羽、枚、尾、袋)

上年农产品销售

总额(万元)

上年农业纯收入(万元)

联农带农机制

近三年累计

带动就业人数

常年雇用劳动力

数量

当地农民人均

纯收入(元)

3年内有无食品质量、安全生产等事故(事件)发生

培训经历

获得荣誉

县级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甄选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辽宁省支持清单

序号

支持政策和激励保障措施具体内容

1

在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中,探索在乡村产业带头人中开展职称评定的路径方法,支持乡村产业带头人职业发展,畅通新型农业人才职称评价渠道。

2

在省“兴辽英才”辽宁农业名家评选活动中,将乡村产业带头人纳入评选范围,对被评为辽宁名家的乡村产业带头人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鼓励乡村产业带头人发挥联农带农作用。

3

在辽宁省劳动模范评选中,增加乡村产业带头人比例,优先考虑。

4

在全国“十佳农民”评选中,重点在乡村产业带头人中考虑,优先选拨。

5

在市级农业名家(专家)人才评选活动中,将乡村产业带头人纳入评选范围,对被评为市级名家(专家)的乡村产业带头人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鼓励乡村产业带头人发挥联农带农作用。

6

结合培育对象类型、条件、地域与需求等情况,在落实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时重点考虑、优先纳入扶持范围。

7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等项目实施中,重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给予补助。

8

对于返乡入乡创业的乡村产业带头人,符合用地优待条件的,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9

对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要求的,给予补贴。

10

开展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头雁”专项信贷服务行动。对有信贷需求的培育对象,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推送信贷申请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快速反应,加快审核放款速度。

11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培育对象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比例保费补贴支持。

附件5

“头雁”项目工作联系表

填表单位(盖章):            负责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类别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联络员

此表填由各市、有关县填报,以市为单位汇总上报。

附件6

“头雁”项目进度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培育机构

培育人数

项目进展情况

学员入库情况

培育开班情况

政策扶植情况

下一步工作计划

此表由承担培育任务的培育机构每季度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