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等 6个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0日
- 编辑: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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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设计、评审、监理、施工、验收、管护等工作,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 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4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辽农田〔2022〕248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对《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辽农田〔2020〕210号)进行了修订,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29日
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活动管理,保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活动。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是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条件,对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政策制度,指导相关工作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应按照衔接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成效的原则,确保项目政策合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运行有效,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依法进行农田建设项目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 鼓励在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具有农林或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农田建设项目设计业务。禁止设计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农田建设项目设计业务,不得将所承揽的农田建设项目设计业务转包。
第八条 从事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其他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技术职称。不具备相应执业(职业、职称)资格的设计人员,不得从事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活动。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发包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农田建设项目设计业务评标,应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及设计人员的能力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与设计单位签订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合同,设计费的取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章 编制与实施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组织现场踏勘,与项目区乡镇、村屯对接,详细了解项目区地形地貌、经济状况、资源条件、种植结构及制约因素等,充分掌握受益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
第十二条 编制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以建设任务、农田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政策要求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等相关行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真实、准确、详细,须达到施工深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及非标准设备制作的需要,应注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工艺及材质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须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成果应包括初步设计报告、预算书、设计图册。
初步设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水土资源评价、总体规划、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实施管理与建后管护,以及村民代表意见书、市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等。预算书应包括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表及附件等。设计图册应包括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和工程结构图、剖面图、配筋图,图纸要体现坐标位置、详细尺寸、结构、工艺、材质及相关技术指标等,单独装订成A3图册。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代表工作制度,派遣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应在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监理及施工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及时掌握现场施工情况,配合解决项目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等。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农田建设管理政策要求,应及时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农田建设失信企业名单,3年内不得承揽农田建设项目设计业务,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出许可资质等级、行业范围承揽设计业务的;
(二)未经注册或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设计活动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同一个设计单位的;
(四)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农田建设项目设计业务转包的;
(五)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六)设计单位未依据农田建设管理政策要求、建设任务和农田建设规划编制设计文件的;
(七)初步设计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踏勘不详,未达到施工深度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辽农田〔2020〕210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确保项目建设政策合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运行有效,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评审活动。项目评审是指农业农村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项目评审政策制度,建立省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设计省级抽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市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条 项目评审应依据国家、省和市出台的政策制度、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规范评审程序,创新评审方式,强化评审监督,切实提高项目评审工作水平。
第二章 评审内容
第五条 项目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水土资源评价、总体规划、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实施管理与建后管护、设计图纸及文本质量等方面。
第六条 评审结论分为“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
(一)“可行”是指项目建设必要性充分、申报条件合规、技术方案可行、投资预算经济合理、设计图文规范,达到施工深度。
(二)“基本可行”是指项目建设必要性比较充分、申报条件基本合规、技术方案基本可行、投资预算比较合理、设计文图基本规范、基本达到施工深度等。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可行”: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
2.项目建设必要性不充分,或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3.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的;
4.投资预算不合理、不准确的;
5.设计图文质量较低,图纸不全、绘制不详细,主要技术指标不全,未达到施工深度的;
6.专家评审评分低于60分的;
7.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主要程序包括评审准备、材料审核、现场复核、形成结论、意见反馈、公示公告及工作总结等。
(一)评审准备。组建评审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特点、评审内容和标准,制定评审方案。
(二)材料审核。采取会议评审或网上评审,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开展集中评议,适时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现场答辩,对有关问题进行答疑和补充说明。
(三)现场复核。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设计方案可行性、项目地块属性、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权人意愿、原始证明材料等。
(四)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综合材料审核和实地复核的情况,形成“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的评审意见,并对可行和基本可行的申报材料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五)意见反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反馈评审结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初步设计。
(六)公示公告。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拟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除外)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项目评审结束后,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形成市级评审工作报告,并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在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包括农业水利、土壤与肥料、农业技术、工程造价、农田建设政策等相关专业(可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需要增减相应专业)。
第九条 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项目评审专家:
(一)参评项目设计人员,或参评项目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近5年与参评项目设计单位曾有工作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按照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客观公正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其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立项后发现不合规的,给予通报处理,并与年度评价激励挂钩。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隐瞒、篡改评审结论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管理,严肃评审纪律,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评审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给予通报、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辽农田〔2020〕210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活动。工程监理是指按照监理合同、行业政策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政策制度,指导相关工作实施。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禁止监理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将所承揽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监理人员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格。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发包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发包(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包),并将工程监理发包情况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六条监理费按照基准价法分档计取,计费额为工程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第七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八条原则上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支付监理费。根据项目管理实际情况,也可实行县级计提费额、市级报账核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支付监理费。
第三章 监理实施
第九条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员在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十条监理单位监理范围为农田建设项目中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等。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作需要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须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兼职项目不超过3项,原则上项目实施期间不允许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应按照1万亩建设面积设1名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的标准配置监理人员,不足1万亩按照1万亩配置,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兼职。
第十二条项目监理机构组建后,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等书面通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出现变动调整,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主要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按照监理合同及有关要求,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报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提交监理报告。监理工作主要包括:
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人员资格、设备规格及数量等报审材料,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符合工程建设要求。
2.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等质量应满足施工质量的要求,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报告的材料或设备。
3.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等。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全部实行旁站监理,并留影像记录,及时填写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检查记录。对一般性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将巡视检查情况记入监理日记。监理人员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可指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4.复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组织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核准工程量、工程造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5.初审施工单位工程调整方案,对《工程措施调整申请单》、《工程现场签证单》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提供影像等证明资料。
(五)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旬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并抄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
(六)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按时提交工程监理报告等监理资料,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在项目质保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报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涉及的乡镇和村等各方关系与职责。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行业规范和管理要求,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等资料。未经监理单位盖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等资料不得用于施工。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报告。监理单位不得通过串通、欺诈等手段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进度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农田建设失信企业名单,3年内不得承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出许可资质等级、行业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聘用无相应监理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将所承揽的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业务转包的;
(四)未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要求等实施监理的;
(五)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六)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七)监理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辽农田〔2020〕210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管理,保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项目施工是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要求,开展农田建设项目新建和改造提升的活动。
第三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政策制度,指导相关工作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业务。禁止施工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业务。
第五条 从事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未取得相应执业(职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区分布及建设内容等因素,合理划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货物和服务等需要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市可以制定统一的评标办法。
第七条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合同文本应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权责清晰。施工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转包或分包。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在3日内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安全员及档案员等,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社保证明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开工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各项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后,征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同意,向施工单位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未取得开工通知的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管理要求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减少建设内容及偷工减料等,确保项目实施后能够达到工程设计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因项目建设需要,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向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监理单位协调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审查后,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原则上对个别井位、局部输水线路等位置调整(不涉及资金、结构变化)的变更,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涉及建设项目结构变化、资金调整等变更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施工档案应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数据准确,与项目施工进度同步完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质量保证书、开工批复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日记、施工月报、工程进度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文件、分部及单位工程验收文件、验工计价手续、结算报告、影像资料、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及相关制度等。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以及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报告,连同完整的施工档案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并配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开展市级验收、省级抽查及工程移交等工作。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合格或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核准验工计价,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审核,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足额配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员。施工人员上岗前要开展教育培训,特种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须佩戴安全防护设备、用品,施工场地应设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警示标志、警戒线、公示标牌等。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原材料检测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签认制度、施工质量评定制度、工程质量缺陷返工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应在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下完成,并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保留影像资料。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关键工序和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限期整改或拆除重建。
第二十条 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农田建设失信企业名单,3年内不得承揽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业务,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的;
(二)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进度计划或未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对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未按时整改、未整改到位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施工单位未落实项目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
(五)施工单位将所承揽的农田建设工程施工转包或分包的;
(六)项目施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给付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辽农田〔2020〕210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22〕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政策制度,指导相关工作实施,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抽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初步验收。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国家、省和市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要求;
(三)财政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计划,以及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调整文件、初步设计变更文件等。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条件
第五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工作措施等;
(二)前期工作情况。包括衔接规划、项目库建设和初步设计批复等;
(三)年度实施计划管理情况。包括初步设计批复、年度实施计划批复、项目调整批复和设计变更批复等;
(四)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包括完成任务面积、建设内容和数量、按图施工、工程质量和验工计价等;
(五)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资金配套、资金使用及拨付、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和审计等;
(六)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推行项目法人制,执行招标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落实工程移交和管护措施,开展上图入库和档案管理等;
(七)项目实施效果情况。包括工程设施利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第六条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六)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的方式。农业农村部门应成立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市级验收作为项目终验成果,原则上于立项次年11月底完成。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制定验收方案。
(二)成立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
(三)组织开展验收。
1.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总体汇报;
2.查阅内业资料,查验资金账册;
3.现场核查项目建设情况,走访农户;
4.验收专家合议;
5.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交换意见。
(四)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在2周内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验收、计划完成、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制度执行、主要效益、发现问题及整改、验收结论及意见等。调整和终止项目情况应在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九条 验收材料
(一)县级初验
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所有工程逐项进行验收,完成县级初验工作。
1.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初验意见;
(2)县级验收工作报告。包括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配套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工作建议等。
2.备查档案资料包括:
(1)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审计报告、初步设计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等;
(2)初步设计和批复文件、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和实施计划、资金申请和拨付文件、设计变更及批复意见等有关资料;
(3)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合同文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管理、质量检验检测、工程移交管护、资金使用及拨付,以及相关会议纪要和影像资料等。
(二)市级验收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县级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开展市级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工作总结报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备查档案资料包括:市级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单位聘用情况、监理管理情况、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监理费拨付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监理合同等。
(三)省级抽查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五章 验收监管
第十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农业农村部制定统一格式),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省级抽查结果将列入年度评价激励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农业农村部制定统一格式),将项目建设有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标明单体工程造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辽农田〔2020〕210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政策制度,指导相关工作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经费合理分担机制,明确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确定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并监督废弃工程设施处置到位。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对水源工程、沟渠、道路、桥涵闸站、林网及输配电等工程进行管护,监督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创新工程建后管护方式,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高标准农田损毁工程险等方式保障工程长期效益。
第二章 建后管护
第七条 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应落实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经费,对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负总责。所有权人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范围、内容、要求及措施。管护主体应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履行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责任,确定具体的管护人员。
第八条 管护人员应定期开展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逐级报告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防范向方塘、沟渠等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2.防范超载超限车辆通过田间道路;
3.防范各类农业机械违规作业损坏农田工程设施;
4.防范人为破坏输配电线路及设备;
5.防范其他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管护主体应根据工程设施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并做好维修养护记录,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邀请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参与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充分调动管护主体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民群众等发现影响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有权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农田工程设施资产管理制度,掌握各类农田工程设施的数量、工程状况、建后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等。
第十三条 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章 管护资金与考核监管
第十四条 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
2.在农田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3.依法承包、租赁、拍卖农田工程设施取得的收入;
4.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5.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
第十五条 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主体应定期公布管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考核监管机制,加强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督导检查,确保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运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建后管护情况列入年度评价激励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辽农田〔2020〕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