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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质量管控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0日
  • 编辑:李滨
  • 来源: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加强质量管控,确保建设质量,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控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3810

  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控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加强质量管控,确保建设质量,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质量管理办法》《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细则》《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高质量意识。各参建方要加强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开展从项目入库储备到管护利用的全过程质量管控。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切实做好建设项目数量和质量复核,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第三条加强质量管控。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照项目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管控责任检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对项目中可能存在工程建设质量风险的,要提前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化解。对发现质量不达标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工整改,完工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章 管控责任

  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对市级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抽查评审,对竣工验收项目组织抽查,指导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实施。

  第五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和相关制度,组织完成省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提出全市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质量全程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项目储备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项目日常全程监督管理。

  第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负责参建项目的实施和建后管护运行。

  第三章 管控内容

  第八条 加强招投标管控。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对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或构配件)和物资供应等各类型项目的标前准备、招标组织实施、合同签订等实行全过程一体化负责。招标人要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强制招标的制度,落实进场交易的规定,应严格审查投标人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鼓励招标人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应当委托信用好、专业能力强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强化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评标报告、档案等招标过程中重点环节内部控制管理和审查,对招标发起、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先设计、后施工的项目管理要求。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属地化原则,明确监管机构,压实监管责任。强化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关键环节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受理或协助处理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线索移交工作机制,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进行违规审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项目监管部门与招标人不得为同一主体。

  第九条 加强勘察设计管控。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深入实地开展测绘和勘察,确保外业成果满足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要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进行各项工程设计,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注明规格、材质、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定,并满足施工要求。

  (二)市级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采取审阅文本和现场核实等方式严格开展全部初步设计文件评审,评审专家应审定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设计深度、工程概算、支出范围、文本编制等是否符合高标准农田相关制度文件要求。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市级评审基础上,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抽查评审。

  (四)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加强施工质量管控。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业主)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偏差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提出修改建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验,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方可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安装使用;应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中安装使用的部位做好详细记录,确保质量控制的可追溯性。

  (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政策制度,指导相关工作实施。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加强材料质量管控。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需按要求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对存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现场储存保管、物资发放等管理制度,对物资出入库实施检验登记制度,对物资发放和使用应有可追溯的记录和标识。

  (四)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采购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加强资料管理。

  (一)将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资料作为判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开展质量管控的依据。

  (二)项目开工前,监理方应将总监签字同意的项目划分表报项目法人处备案,施工方、监理方应按照项目划分表建立验收台账。

  (三)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建设进度和施工程序,全程填报、收集、整理工程资料。

  (四)上一工序质量评定资料不全,私自启动下一工序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本工序工程拆除重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加强隐蔽工程验收。

  (一)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需经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联合开展举牌验收,举牌必须反映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部位、验收工程量等关键信息,使用工程相机拍摄施工单位质检员和监理工程师在该隐蔽工程前的合影,留存电子档案备查。

  (二)未留存档案的,项目法人有权要求破坏性检查或拆除重建,相关费用和工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

  第十四条 加强检查验收。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飞检等方式开展质量检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项目抽查,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在驻点检查基础上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二)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所有工程逐项进行验收,完成县级初验工作。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县级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市级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工作总结报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四)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五)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采取适当形式对抽查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强化奖优罚劣。

  (六)抽查、验收组成员与被抽查、验收单位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加强违约处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评估评审等合同均应明确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同时,在各类合同中明确质量问题的违约扣款金额,出现质量问题后,除责任单位自行承担返工、修复或重建责任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责任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参建各方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其中项目法人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数据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农田建设全过程数据管理,项目参建各方对其产生、报送的数据负具体责任,项目法人对农田建设项目数据负主体责任,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相关项目数据的审核把关。确保项目数据的真实准确,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虚报和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严格工作纪律。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以任何名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不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暗示、授意、指定安排农田建设项目;不准以任何形式承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或相关服务业务;不准以任何形式插手、干预、打探、居间介绍关于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物资装备采购、项目工验收、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不准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为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主体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不准在组织或参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活动时,违规领取咨询费或劳务费等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