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6日
- 编辑:白其鹭
- 来源:
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辽阳、铁岭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验收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辽宁省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8月13日
辽宁省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验收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根据《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下达的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黑土地保护项目(以下统称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技术标准;
(二)国家、省和市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要求;
(三)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各项实施内容;
(二)各单项实施内容已通过管理单位、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验收并合格;
(三)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并分类立卷;
(四)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六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总体完成情况。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等,验收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规模、完成面积、作业质量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验收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开公示以及堆沤肥质量、施用量、秸秆还田作业、上图入库等情况。
(三)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验收资金到位、拨付进度及资金管理和审计等情况;
(四)档案资料情况。验收技术、管理资料和财务账务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等情况。
(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堆沤肥出现质量问题的;
(三)编造数据,提交虚假验收材料的。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的方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成立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市级验收作为项目最终验收结果。
第九条 县级自验。项目完成全部实施内容1个月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项目任务完成、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效果目标等进行自验,形成自验报告。
第十条 申请市级验收。县级自验合格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备查档案资料。
1.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附自验意见;
(2)县级验收工作报告,包括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工作建议等。
2.备查的档案资料包括:
(1)项目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上图入库报告、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和效果评价报告等;
(2)项目方案、资金指标文件、资金申请和拨付文件等;
(3)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合同文件、技术服务协议、公示单等;
(4)项目秸秆还田作业轨迹、在线监控平台核实报告、人工核实验收材料,堆沤肥出货单、称重计量表(票)、收货单、产品质量抽样单、检测报告、抛洒作业轨迹,监理日志、资金使用及拨付凭证,相关会议、培训、宣传和影像资料等。
第十一条 开展市级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县级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条件审查。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市级验收,验收面积要达到当年任务面积的100%,并将验收工作总结报告、验收报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市级验收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制定验收方案;
(二)成立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
(三)组织开展验收;
1.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总体汇报;
2.查阅档案资料,查验资金账册;
3.现场核查项目实施情况,走访农户;
4.形成验收意见。
(四)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在2周内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任务总体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验收结论等。一票否决情况应在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十二条 省级抽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按一定比例对完成验收项目进行抽验,重点抽验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验收监管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省级抽验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资金支持,保障项目验收工作顺利实施。严禁参与项目验收的个人、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验收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