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3日
  • 编辑: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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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省植保植检总站、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10月21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农业农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省农业农村厅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厅机关处室或厅属各事业单位负责公开。厅机关处室或厅属各事业单位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厅机关处室或厅属各事业单位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处室或厅属事业单位负责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五条 厅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第六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两种方式。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厅机关处室或厅属各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农业农村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涉农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农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省农业农村厅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省农业农村厅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八)省农业农村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省农业农村厅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全省农业农村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全省特色种养业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全省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涉及省农业农村厅职责的农业环境保护、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厅网站或者厅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信息公告栏、信息查阅点、电子信息屏、资料索取点等方式,公开厅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厅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除主动公开的厅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我厅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的,应转交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登记。

  (二)审核。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事项进行格式审核,根据申请内容,制作申请信息通知书,并交各承办单位办理。

  (三)办理。各承办单位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根据申请内容,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出答复意见,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交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答复。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答复意见,按规范格式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有关内容或答复内容不存在争议的,经厅办公室审核,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提供给申请人;答复内容存在争议的,需经法规处提出法律意见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提供给申请人。

  (五)归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依申请公开事项材料档案管理,确保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各承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各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按程序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的,牵头制作的机关处室或厅属事业单位收到申请信息通知书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各承办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由特殊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各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五章 信息公开审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工作秘密和涉及敏感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经审核后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厅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将厅政府信息公开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各承办单位在拟制公文时,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和公开形式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审。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以附件形式同公文一并报审。未按程序和要求办理的,厅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二十六条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对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能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八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植保植检总站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十九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厅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

  (五)组织开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六)按规定履行与厅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厅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按照职责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网站信息发布审查、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设和维护、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更新调整等技术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厅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 将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厅年度考核内容。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政务公开办测评情况和厅日常监测情况,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等,对厅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三十六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务公开办报送并公开上年度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厅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