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20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7日
  • 编辑:农业厅办公室信息员一
  • 来源:

 

 

辽农农〔202074

各市(不含大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沈抚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级农业保险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种植业保险工作,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预期,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辽宁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2020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此页无正文。)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银保监局

             2020427

 

 

(主动公开)

 

 

 

 

 

 

2020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种植业保险工作,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预期,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有关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辽宁银保监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辽财金〔201935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191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种植业保险政策,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机构市场主体优势,进一步规范种植业保险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分散风险能力,稳定农民收入,在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的同时,推动种植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扎实推进粮油作物各项保险

落实国家部署、保障粮食安全,认真开展粮油作物保险,继续推进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延续实施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中央、省、市县财政对保费给予补贴,投保截止日期为630日。

1.粮油作物保险。

1)保险标的。三大主粮(水稻、玉米、小麦)和大豆、花生。

2)实施地区。三大主粮在非产粮大县实施,大豆、花生在全省(不含大连,下同)实施。

3)保额及费率。水稻、玉米、小麦、大豆、花生每亩保额分别为400元、280元、240元、200元、400元。水稻费率为8%,玉米、小麦、大豆、花生费率分别为10%10%10%9%(锦州、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5市分别为11%11%11%10%)。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包括中央35%、省级30%、市县15%)。岫岩县、北票市、义县、铁岭县水稻、小麦执行粮油作物保险产粮大县政策,政府补贴比例分别为中央40%、省级30%、市县10%

2.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1)保险标的。三大主粮(水稻、玉米、小麦)。

2)实施地区。产粮大县。范围依据为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定2020年享受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补贴支持的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辽财金函〔2019240号)。

3)保额及费率。农业大灾保险区分普通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保额不同。水稻、玉米、小麦普通农户每亩保额分别为590元、370元、240元,规模经营主体每亩保额分别为940元、720元、590元。水稻费率为8%,玉米、小麦费率均为10%(锦州、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5市为11%)。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包括中央45%、省级30%、市县5%)。

3.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1)保险标的。玉米。

2)实施地区。岫岩县、北票市实施完全成本保险试点,义县、铁岭县实施收入保险试点。

3)保额及费率。每亩保额为700元,岫岩县费率为10%,北票市、义县、铁岭县费率为11%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包括中央40%、省级20%、市级10%)。

省直国有农场参加上述保险的,保费承担比例参照所在地政策,中央和省级政府给予补贴(市县财政不必承担)。

(二)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

我省继续支持设施农业和经济作物发展,在全省开展日光温室大棚保险和食用菌保险,在试点地区开展棚内作物和中药材保险,省、市县财政对保费给予补贴。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按照作物生产季节开展,投保截止日期为630日,逾期签订的保险合同转入下年度。

1.日光温室大棚保险。

1)保险标的。日光温室大棚(不含棚内作物)。

2)实施地区。全省。

3)保额及费率。根据不同设施结构设定800017000元的每亩总保额。钢筋骨架和砖墙、钢筋骨架和土墙、竹木结构和土墙的日光温室大棚年基准费率为2%,钢架无后墙结构的大棚年基准费率为3%

4)保费承担比例。阜新、铁岭、朝阳农户投保缴纳35%,政府补贴65%(包括省级35%、市县30%)。其他地区农户投保缴纳50%,政府补贴50%(包括省级20%、市县30%)。

2.日光温室棚内作物物化成本保险试点。

1)保险标的。日光温室大棚内的经济作物。

2)实施地区。凌源市。

3)保额及费率。叶菜类每亩1000元,果类蔬菜、瓜果每亩2000元,花卉等经济作物每亩2500元。费率均为4%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5%,政府补贴65%(包括省级35%、市县30%)。

3.食用菌保险。

1)保险标的。香菇、黑木耳、滑菇、灵芝、平菇、双孢蘑菇、杏鲍菇等7种食用菌。

2)实施地区。全省。

3)保额及费率。参照不同食用菌标准菌袋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不同保额。费率均为10%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包括省级35%、市级20%、县级15%)。

4.中药材保险试点。

1)保险标的。人参、五味子、细辛、柴胡等33种中药材。

2)实施地区。沈阳市、抚顺市。

3)保额及费率。参照不同中药材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不同保额。费率均为4.5%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包括省级35%、市级20%、县级15%)。

(三)探索种植业保险创新

1.鼓励各市根据财力状况,针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开展保险,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探索开展价格指数保险和“保险+期货”试点,市县财政对保费给予补贴。根据实施成效、实施规模等情况适时考虑纳入省级补贴范围。

2.鼓励各保险机构开展由参保农户全额承担保费的商业性特色农业保险,根据农户需求在日光温室大棚保险基础上开展由参保农户全额承担保费的商业性附加险。

3.鼓励各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技术创新和保险模式创新,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带动作用,利用多种渠道服务农业发展。推广业务服务流程电子化、线上化。

4.鼓励各保险机构、各地开展农业保险理赔公估等定损模式创新。

三、保费补贴申请程序

为加强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和时间成本,省财政厅会同有关单位开发了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于2019915日上线运行。各承保机构和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通过管理系统申请当年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和下年预算。签字盖章的正式文件、报表等材料扫描后,作为附件上传至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务必保持一致。

(一)当年资金申请

1.承保机构逐级审核申请。承保机构认真组织做好投保工作,如实填写保单,建立台账,分县(市、区,下同)填写《申请拨付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表》(附件1,简称“资金表”),逐级审核、签字、盖章。承保机构要规范内部工作程序、加强检查回访,避免基础数据出错,要对保单、台账、资金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全责。731日前,各省级承保机构将工作报告附《申请拨付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辽宁银保监局备案、以便行业监管,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同时将保单数据导入管理系统;县级承保机构形成拨付财政补贴的申请报告,并附汇总表、资金表、台账,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填报和扫描上传等工作。

2.县市政府部门汇总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管理系统中资金表、台账、扫描件与各承保机构报送纸质材料的总面积、总金额是否一致进行审核,无误后通过管理系统进行汇总并转交给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县级补贴资金,填写资金表“县级财政已缴”资金额度并签字盖章,转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形成县级正式报告,附汇总表(管理系统导出)、资金表、拨款凭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提交。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上述程序,于815日前将市级正式报告,以及市级汇总表(管理系统导出)、资金表、拨款凭证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汇总、提交。逾期未完成相关工作导致补贴资金无法兑现的,由各市自行负责。

3.省级政府部门汇总拨付。省农业农村厅通过管理系统对投保面积、财政资金支持金额进行汇总,830日前转交省财政厅,同时掌握全年种植业保险有关情况,为编制下年预算提供参考。从2020年起,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各承保机构。其中,中央和省级提前下达的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在向上申请时与市级补贴资金一并拨付,中央和省级清算资金由市级财政于收到资金10日内拨付至保险机构。各市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市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在下年度向省财政厅提出弥补申请。

(二)下年预算申请

省、市、县三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承保机构在组织投保时,应了解农民下年投保意愿,及时进行回访调查,连同当年投保情况和经营情况等提供给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农作物种植面积、特色产业规模等基础情况,根据承保机构反馈的经营情况、当年投保情况、农民下年投保意愿,制定本地区下年度参保计划,并按照当年补贴政策编制本地区下年度补贴预算建议,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830日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下年度参保计划、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报告及附表(附件3)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市级财政部门将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落实承诺函报省财政厅,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提交。915日前,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管理系统对全省预算汇总后,转交省财政厅。

为便于工作衔接、提高效率,沈抚新区申请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等程序按上年方式通过沈阳市向上报送,但市县补贴资金应由沈抚新区自行承担。

四、规范展业经营

(一)承保机构

辽宁省种植业保险业务承保机构继续为由中国银保监会和辽宁省政府批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各市承保机构仍在协议有效期的,继续执行。协议到期的,在上述保险机构范围内,通过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选定2家以上保险机构承担本区域种植业保险业务,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约定有效期最长3年(不同种类的种植业保险可以签订一个委托协议,也可以签订多个委托协议)。招标时要考虑保持一定期限内县域承保机构的稳定性,避免承保机构更换频繁、数量过多而影响服务质量和政策执行效果,要积极引导承保机构加大投入,提高服务水平。各市及各省级保险机构要将新确定的承保范围等情况于52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辽宁银保监局备案。

各市要制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对本区域内承保机构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付、宣传等能力和服务水平、合法合规水平及赔付时间、农户满意度予以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选择承保机构的重要依据之一。委托协议中应当明确,保险理赔案件如无法当年结案,则委托协议自动失效。

(二)保险条款

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根据政策执行情况,继续执行我省现行的粮油作物保险条款、农业大灾保险条款、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条款、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条款、棚内作物保险条款、食用菌保险条款、中药材保险条款(如有变动,另行发布)。

(三)规范经营

1.承保展业。要充分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未按保险条款展业的,财政不予保费补贴。承保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组织农民投保。集体组织投保的,承保机构要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一卡通”号、联系电话、投保面积、保险金额、缴纳保费及其他投保信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应在保险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可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承保机构应及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送到户。市、县级承保机构要在承保后开展电话回访,电话回访比例由各市确定,回访电话录音要存档备查。

2.定损理赔。承保机构要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赔结果公开。要加强接报案管理,确保报案渠道畅通、报案流程规范和报案信息准确录入。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气象分析等先进技术进行查勘定损。要加强现场查勘工作,提高定损规范程度,准确核定损失数量,鼓励委托保险查勘理赔公估机构、农业技术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查勘规范、开展查勘,可邀请出险地乡镇相关人员参与。承保机构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不得均摊或变相均摊赔款,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承保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一卡通中。除10月份以后开展的日光温室大棚保险理赔案件外,其他种植业保险理赔案件必须在1230日前结案。对于逾期未完成理赔工作的承保机构,将实施重点监管,直至限制其政策性农险业务的经营。

3.协办业务。承保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开展协办业务。承保机构可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机构及村级组织开展协办业务,开设乡服务站、村服务点,委托其开展承保、查勘、理赔等相关保险业务。协办业务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公平、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则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承保机构应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包括国家政策、监管要求、经办流程、人员责任等。如与基层农业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应取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同意。承保机构聘用农业专家进行定损时,承保机构和农业专家应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专家劳务费用及违约责任。种植业保险定损中,农业专家作为承保机构聘用人员进行测产,承保机构对本机构承认的测产报告负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向承保机构提供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农业专家名单,供承保机构抽选、聘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并原则同意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种植业生产组织调度,掌握农作物种植面积、特色产业规模等情况,为保险投保特别是制定下年度补贴预算提供参考;指导做好防灾减灾,减轻灾害损失,稳定生产供应;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政策宣传,收集、反馈农民对种植业保险政策的意见建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承保机构开展种植业保险业务,对承保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种植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督导检查

各承保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职责,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按规定做好防灾防损、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统计上报等专业化服务工作,确保合法合规经营。上级承保机构要对下级承保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各市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省相关政策,根据本方案和当地农业生产特点制定本地区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确保种植业保险顺利开展;要加大对承保机构合规经营检查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要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工作,在宣传、承保、定损、理赔等重要节点,深入基层、直面农户,切实解决影响农户参保理赔的相关问题;要将对承保机构考核评价分解到展业全流程,全面督促保险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三)提升宣传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承保机构要持续提升种植业保险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持续扩大种植业保险影响力,灵活利用数字媒体、移动媒体,以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宣传种植业保险。各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网络,在承保、理赔期间以发放宣传册、宣传页、巡回宣传车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农户了解保险政策,提高种植业保险的群众满意度、知晓度和社会支持率。

(四)做好材料报送

承保机构和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节点,按时规范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将会议、检查、调研、宣传等工作情况形成文字记录、视听影像资料,存档备查。承保机构的保单、台账及查勘定损、公示、宣传等原始资料,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各市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宣传照片520日前,各市工作总结和承保机构考核评价结果、各承保机构种植业保险情况总结于下年1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辽宁银保监局。

 

附件:1.申请拨付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表

2.申请拨付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汇总表

3.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测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