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金同志:
现就您反映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如何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2015年11月27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已就“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国有农场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农场与职工间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既要防止土地碎片化,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在同等条件下其承包租赁土地可由其在农场务农的子女优先租赁经营。对租赁经营国有农场土地的,要严格依照合同法规范管理。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
据我们了解,铁岭市两家子农垦有限公司(原铁岭市两家子农场)隶属于铁岭市农垦集团,其经营管理的是国家依法划拨给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与农村集体土地不同,应当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具体涉及土地承包租赁收费标准及租赁价格应当根据农场土地资源、农场职工生产生活、产业发展规划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详细情况可向当地农垦主管部门作进一步的咨询(联系电话:024-798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