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9 下午5:47:46 星期六
留言时间

2024-07-30 09: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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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分配权利问题

邮件内容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工作人员您好,我在咱们农业厅网站上看到2024-03-19 16:41:28工作人员留言回复的内容:“你好,分配土地应依据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地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不同,请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我是沈阳市农村的,村委会利用机动地和新增地源开展新生婴儿土地分配(在本次开展土地分配前未获得承包地的新生婴儿),我们村里新生的婴儿已被确认为我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以前未分得土地的,本次是否都有获得土地分配的权利?

处理时间

2024-08-12 16:42:37

回复信息
回复内容

如村里有机动地或新增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可以分得家庭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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