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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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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牧发〔2010〕9号 

各市动物卫生监管局: 

  现将《辽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 

  附件:辽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办法(试行) 

 

  2010年1月11日 

 

 辽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管理,防范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确保畜产品质量和群众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畜牧兽医部门对其负责监管的环节可能存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或潜在危害,实施风险预警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结果处理,适用于我省畜牧兽医系统、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机构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机构。 

  第四条 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应由动物医学、动物科学、动物营养、微生物学、化学、毒理学、药学、食品科学、临床医学、经济学、统计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省畜产品安全检测站为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机构。 

  第五条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工作,下达风险预警任务,依据风险分析结果决定发布预警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监督指导风险区域及时实施预警响应,落实检查、监测、溯源、执法等综合处置措施。 

  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应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原则,负责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及各类相关等信息进行筛选和确认,确定安全风险类型和程度,分析危害发生可能性,提出应对和处置措施建议,形成风险预警报告。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汇总省本级和市级监测数据,发挥监测体系组织优势,建立信息收集网络,广泛收集国内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省畜产品安全检测站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汇总省本级和市级监管信息,收集和整理国内外各类监管信息,畅通信息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力量,全面掌握社情舆情。 

  第六条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主动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或风险信息收集机构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第七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原则上按季度组织开展,遇有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情况时可立即启动。 

  第八条 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及风险信息收集机构应独立开展风险分析,保证风险预警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九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主要包括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实验室监测能力建设情况、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情况及各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报送的工作信息、畜产品质量安全计划监测信息、监督抽检信息、执法办案信息、专家提供的信息、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生产单位反馈的信息、国内外团体或消费者反馈的信息、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新闻媒体播报的信息等。 

  第十条 风险信息收集机构应对获得的风险信息进行整理分析,重点分析以下几个方面情况:危害的性质、涉及的畜产品种类、数量和分布范围;危害进入畜产品的途径和含量;危害可能引起的健康风险;危害涉及的人群和数量;国内外现有的监管措施;其它与风险预警相关的信息等。 

  第十一条 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按照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程序开展风险分析。在对重大问题开展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基础上,根据信息权重确定安全风险类型和程度,分析危害发生可能性,客观进行风险描述,形成风险预警报告。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风险信息收集机构对风险分析结果和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风险分析确定的类型和程度,将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级别划分为重大风险(Ⅰ级)、较大风险(Ⅱ级)、一般风险(Ⅲ级)三级。 

  Ⅰ级预警(重大风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Ⅰ级预警。出现10人以上畜产品中毒事故,并经医学已确认为畜产品质量安全引发的;出现涉及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点的5个以上品种或1个县行政区域内10个以上点的1个品种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1个县行政区域内已查处1个品种的10起或5个以上品种同类违法案件的;监测发现新型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已引起国际贸易争端或出口的畜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目前正在接受调查的;发生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并引起群众消费恐慌的;未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机构,未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国家已发协查通报或已监测到省外同一地区5起以上的不合格畜产品流入我省的;国家已发出重大预警信息的;其他突发重大事件需要实施预警的。 

  Ⅱ级预警(较大风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Ⅱ级预警。出现人员畜产品中毒事故,并经医学已确认为畜产品质量安全引发的;出现涉及2个以上县行政区域内有2个点的2个以上品种或1个县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点的1个品种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1个县行政区域内已查处1个品种的5起或2个以上品种发生同类违法案件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机构不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不力的;已监测到省外不合格畜产品流入我省的。 

  Ⅲ级预警(一般风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Ⅲ级预警。监测到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子的;查处较为严重的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畜产品安全监管组织机构未按要求落实职责的;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举报投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按要求调查处理的;因部门间配合不力或其他因素引发一定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 

  第十三条 省畜牧兽医局根据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的预警报告,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风险预警,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当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发布畜产品质量风险预警通报,有针对性地加大该地区相关畜产品督查力度,提高监测比例和频率。 

  (二)向有关部门通报风险预警信息,公布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具体情况、危害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告知消费者如何应对,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稳定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 

  (三)根据需要,将风险因子作为重点监控项目纳入监管范围,研究、制定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办法、措施。 

  (四)必要时,向地方政府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建议政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影响。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应立即研究分析,迅速组织开展风险预警:  

  (一)处理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家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工作需要并需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的; 

  (四)处理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五)其它需要通过风险预警解决的。 

  第十五条 省畜牧兽医局及时向农业部、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报告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风险分析结果和预警信息由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省畜牧兽医局根据省政府和农业部要求或根据需要,决定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机和形式。 

  第十七条 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提供的预警报告和预警信息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漏或发布。 

  第十八条 经全面监测、检查,确定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已消除或已降至正常警限范围,由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提出解除预警建议,由省畜牧兽医局按预警启动程序解除预警。 

  第十九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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