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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使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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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Q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定义是什么?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Q2 购进饲料产品一般需要核查哪些重要的产品信息?

  1.产品标签;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如饲料生产许可证(号)、进口登记证(号)等。

  Q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能对饲料原料(如玉米、大豆等)进行粉碎并添加饲料添加剂混合后出售吗?

  不能,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Q4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标签应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1.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

  2.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

  3.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

  4.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Q5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应符合什么条件?

  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Q6经营宠物(猫、狗)饲料一般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需要遵守《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

  Q7哪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Q8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能拆包、分装零卖吗?

  不能。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Q9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需要建立购销台账吗?怎么做?

  需要。应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Q10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有哪些?

  ①不符合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②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的

  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④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⑤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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