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经营假番茄种子案
2024年4月10日,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调查处理涉嫌销售假种子、侵权种子等线索的通知》,通知中反映某种苗(北京)有限公司投诉沈阳某种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沈阳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件中涉及的番茄种子产品。2024年4月16日,执法机关为依法立案调查。通过对某种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询问调查、查阅相关材料后,无法判定某种业公司存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销售涉案种子是该公司销售经理王某的个人行为。执法人员对王某进行询问调查,王某自认销售涉案种子的情况属实,涉案种子是其在2023年10月底参加哈尔滨种子展销会时索要的试用种子,共8袋,为无种子标签的空白包装番茄种子。王某先期赠送投诉人2袋,后期投诉人又向他购买了6袋,单价360元/袋,共2160元,微信转账付款。王某在与投诉人微信沟通中告知了该种子不是某种业公司生产的,并提供了他与购买者的完整聊天记录。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2160元,货值金额认定为28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认定当事人王某经营假种子。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罚款20000元。
案例2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杂交种案
2024年5月14日,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平台诉求办理工单投诉内容,对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中涉及的标称大连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规格:100g/袋,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举报人提供的“种子库”APP购买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的订单信息、种子包装实物以及快递包装盒图片,当事人确认是其公司生产销售,该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信息,执法人员在农业农村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未查询到“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审定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杂交种。5月15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5月24日向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函查询某种业有限公司在“种子库”APP平台所有交易记录数据,5月30收到回复的交易记录,经统计,当事人在平台共销售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260袋,销售收入3900元。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郑伟进行询问,调取销售记录,制作询问笔录。了解到当事人以15元/袋的价格在种子库APP平台销售260袋,规格:100g/袋,没有剩余种子。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3900元,货值金额认定为3900元。
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罚款23000元。
案例3
锦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经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锦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单后,2024年1月24日,组织执法人员对某经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提供的案源线索中涉及的产品“强力生根剂”,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产品照片,该产品包装上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81120,标称生产企业为禹州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月31日,执法机关为依法立案调查。2024年2月1日,执法人员对某经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肖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2023年自称是禹州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到某经贸有限公司推销产品“强力生根剂”,公司负责人进了100袋该产品,2023年9月自家人试用一袋,2024年1月在快手平台上销售了99袋,销售价格5.2元每袋,销售金额514.8元。执法人员在中国农业农村部网站未查询到该产品的登记信息,在中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也未查询到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产品的登记证明文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将产品在快手平台上下架停止了销售,并于2024年2月给购买人退还了全部货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强力生根剂”属于农药。执法机关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锦州市农药行政管理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4
辽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花卉苗木种植基地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案
2024年4月8日,辽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了投诉人对某花卉苗木种植基地在快手平台销售无任何标识的肥料的举报。4月11日,执法人员到该花卉苗木种植基地进行检查,经过现场勘验和询问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月季花卉栽培销售,在快手平台上销售花卉同时向消费者推荐自家使用的肥料。当事人将购进的有登记证号的肥料分装到塑料包装盒中出售,销售时塑料包装盒上未附标签。4月15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北京荷泰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肥料1袋(15kg),将涉案肥料分装成0.5kg/盒的小包装,以26.8元/盒的价格在快手平台销售了27盒,其余自用。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723.6元,货值金额认定为723.6元。
执法机关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辽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23.6元;罚款723.6元。
案例5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5月14日,铁岭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内蒙古赤峰市农牧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内容为: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赤峰市松山区某农资门市的“吉程718”玉米种子经品种真实性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抽检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点位数为29个,“吉程718”玉米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为假种子。赤峰市农牧局向铁岭市农业农村局移送了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吉程718”玉米种子的相关票据、“吉程718”玉米种子检测报告及赤峰市农牧局依法对赤峰市松山区某农资门市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5月21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5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仓库及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吉程718”玉米种子及种子包装袋,并对当事人的经理陈某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公司经理身份证、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销售凭证、退货凭证、田间生产档案、种子生产自检结果单、法定代表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将“铁旭226”玉米种子灌装到“吉程718”包装袋内进行销售,共加工包装“吉程718”玉米种子20袋(规格为:8000粒/袋),并以20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松山区某农资商店,2023年6月松山区某农资商店向当事人退返涉案种子15袋,当事人将退回的15袋涉案种子又从新灌装到“铁旭226”包装袋进行销售。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100元,货值金额认定为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认定为假种子。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及《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农业部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不予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0000元。
案例6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3月6日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葫芦岛市南票区某农资经销处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在经营区域货架上摆放的农药两种农药产品已经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分别是:“乙蒜素”(净含量10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52243,生产企业:南阳神圣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共6瓶,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10/25,保质期2年;“甲氰菊酯”(净含量:4毫升*10支,农药登记证号:PD20070272,生产企业:浙江威尔达化工有限公司),共25盒,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0323012,保质期2年。3月7日执法机关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3月13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某农资经销处投资人王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档案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某农资经销处经营的农药乙蒜素和甲氰菊酯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两种农药进货价格合计465元,均未销售。本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认定为465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认定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执法机关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葫芦岛市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乙蒜素”6瓶、“甲氰菊酯”25盒;罚款5000元。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LiaoNi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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