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导向作用,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现公布2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提高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意识。
案例1: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新民市兴隆镇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建有5栋鸡舍,主要从事蛋鸡养殖。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在养殖过程中仅进行简单消毒,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经对该单位臭气无组织排放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37)》的规定进行裁量,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2:
【案情简介】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 2021年12月9日对盱眙县正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主要从事黄牛养殖,现场发现牛棚西侧路边有大量牛粪末经任何处理露天堆放,堆放场所未做防雨、防渗漏等措施,现场气味比较明显,未及时对养殖粪便进行清运处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条规定。2022年1月12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同时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于人民币1万元罚款。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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