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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 处罚案例 (2025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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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导向作用,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现公布1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提高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意识。

  案例1: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某畜牧有限公司第二种鸡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建有鸡舍24栋、鸡粪暂存池2个,现存栏种蛋鸡69000只。执法人员发现,该养殖场东侧锅炉房内建有2台4吨生物质锅炉,场区西侧锅炉房内有1台3吨生物质锅炉,上述3台锅炉均投入使用且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进行裁量,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拟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

  【相关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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