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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处罚案例 (2025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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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导向作用,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现公布3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提高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意识。

  案例1: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康平县郝官屯镇某家禽养殖户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建有9栋鸭舍,1个粪污收集池,现存栏肉鸭18000只。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第三栋鸭舍内有5个排污口,养殖废水连带部分鸭粪通过上述排污口排入不具备三防措施的沟渠内,排放的粪污约1.5立方米。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鉴于该单位排放粪污数量较少且及时将外排粪污清理完毕并覆盖新土,故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案例2:

  【案情简介】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对广西田东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养猪场化粪池粪污已蓄满,自行建设的化粪池(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存在开裂情况,不能正常贮存粪污,粪污从化粪池裂隙渗漏到外环境,汇流至化粪池下方的小水坑中,并通过小水坑底部的管道往山沟下游排放,养殖粪污流至山沟下游约1.8公里的安某村田间道路路面。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百色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人民币20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案情简介】

  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某规模畜牧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从事肉牛养殖,共建有牛舍2栋,现存栏肉牛430头。该养殖场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检查时发现在养牛过程中的粪污废水未收集、处理直接渗漏到两个牛棚中间过道土地上,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未及时利用、处置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辽阳市生态环境局细化省级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进行裁量,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相关法条链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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