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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组织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宣贯与培训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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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是守牢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5年9月28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并于12月1日起施行。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补充辽宁省耕地质量验收机制,2025年12月6和8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会同辽宁省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举办2期培训班邀请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和农田工程监督保护中心任意副主任和有关专家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进行了解读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农业发展服务相关机构及省级专家库专家30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班上,厅农田建设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对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他强调,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各地要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真正承担起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的职责。二要明确目标任务,全面做好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的统筹谋划。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各地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职负责、协同发力”的组织机制,加强行政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尽快建立市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专家库,构建补充耕地实地踏勘、样品检测全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验收工作质效。同时,要加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廉政风险防控,做到防患于未然。三要加强组织领导,全力确保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向各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细化举措,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统筹抓好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等。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及时共享数据资料。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对接,争取资金支持,合理保障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经费。要及时举办专题培训,开展多层级、多轮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确保工作落地不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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