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和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管理,规范运行秩序,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就本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省渔港监督执法队。
联系人:省渔港监督执法队 赵林 13384113796
邮 箱:lnygjdzfd01@163.com
附件:《辽宁省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辽宁省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系统运行秩序,发挥系统效能,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执法机构,以及系统的使用、管理、运维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系统的主管部门是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渔港监督执法队具体负责系统的运维和管理。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执法机构、涉渔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系统。
本系统实行分级账户管理制度。本系统及其子系统所有账户的开通、变更、注销,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沿海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账号分配、管理权限划分、人员培训、系统运维和值班补助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五条 系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严禁利用本系统传递与渔业船舶监管服务无关内容,不得泄露通信资料及渔业船舶信息。
第六条 沿海各级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系统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系统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章 系统的管理
第一节 系统账号管理
第七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渔业执法机构配备省级权限账户,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配备市级权限账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配备县(区)级权限账户,涉渔乡镇政府配备乡镇级权限账户,渔船包保责任人配备包保船舶权限账户,其他涉渔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和管理需要单独配备相应权限的账户。
第八条 各级权限账户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名管理员管理,其他涉渔管理部门的账户由省级管理员管理。所有账户实行专人专用,账户采用实名制且与使用用户的手机号码绑定,使用用户可采用账户加密码或者手机号码加验证码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登录系统。
第九条 各级系统管理员、使用操作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工作人员,均应经过相关业务工作和信息系统安全知识的培训,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熟练掌握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使用方法。
第十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如有岗位变动情况应立即报告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员发生变动的,应重新指定一名管理员管理账户;使用用户发生变动的,应根据人员岗位变化情况对相应的账户进行变更或注销;各级岗位人员发生变动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各级用户账户和密码由专人保管,建立密码档案,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使用用户需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1),报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严防账号密码泄露,定期修改密码。
第二节 系统数据管理
第十二条 海洋渔业船舶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海洋渔业船舶发生新建、更新、改造、买卖、租赁、报废拆解或灭失等情况以及海洋渔业船舶安全通导设备和包保责任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辽宁省渔船普查填报系统里录入、修改或删除该船基础信息,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录入、修改或删除的信息进行审核,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形成《数据变更意见书》(详见附件2,普查填报系统内电子填报)提交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数据变更意见书》后,核对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同意信息变更或驳回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
船舶因买卖等原因导致船籍发生变更的,北斗导航设备应随船一并进行转籍,原船籍港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在辽宁省渔船普查填报系统内对船舶组织机构进行修改,并在提交说明中注明船舶转籍,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船的组织机构变更至新船籍所在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该船在取得新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所有船舶证书后,由新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辽宁省渔船普查填报系统内进行基础信息变更。
第三节 系统报警管理
第十三条 系统报警主要如实反映北斗船载终端状态。系统报警分为:安全类报警和违规类报警。安全类报警分为:浮离报警和紧急报警;违规类报警分为:拆卸报警和离线报警。
第十四条 安全类报警系统会第一时间向各级账号推送报警信息,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三级值班值守人员应在2分钟内接警,超过2分钟未接警,系统会向该船所在的市级值班账号发送声光提醒,提醒市级值班值守人员督促负责该船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值班值守人员接警并核实处理报警信息,超过4分钟未接警,系统会向省级值班账号发送声光提醒,省级值班值守人员应提醒市级值班值守人员及时督促县级值班值守人员对报警进行接警并核实处置报警信息。
第十五条 违规类报警系统会第一时间向该船所在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三级账号推送报警信息,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三级值班值守人员应在30分钟内接警。超过30分钟未接警,系统会向该船所在的市级值班账号发送声光提醒,提醒市级值班值守人员督促负责该船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值班值守人员接警并核实处理报警信息。
第十六条 系统“白名单”管理:
(一)受控渔船“白名单”:船舶因坞修、冬歇或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船舶动态数据异常的,需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当安排专人使用专用账号将渔船信息录入到系统“白名单”。“白名单”内船舶的报位信息及各类报警信息将不向系统推送,“白名单”内的船舶按照“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录入人员应当每日对“白名单”内的船舶进行核实,对于设备报位正常,允许正常出海作业的船舶要及时从“白名单”里退出。
(二)涉外渔船“白名单”:渔船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进入中韩协定水域进行生产作业的渔船,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该部分渔船纳入涉外渔船白名单,纳入涉外渔船白名单的船舶不推送越线提醒,其余安全类报警和违规类报警正常推送。
第十七条 系统报警信息应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人员接警、核实、处置;设置乡镇(街道)和村(社区)24小时平台值班的县(区),也可以将报警的接警、核实、处置职责下放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不得未经核实随意解除报警。
第十八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手段对报警信息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实、电话核实和远程视频核实等。
经核实属设备故障的,及时督促报警渔船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报修设备;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县级渔业执法机构调查处理;经核实渔船存在真实险情的,及时通报该船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周围渔船的查询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系统报警接警、核实、处置流程和细则。
第十九条 省大连、丹东、锦州渔政执法队按区域分工对渔船包保责任地区进行工作指导和报警处置督导,重点指导各市建立、落实系统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熟悉流程、规范操作等情况,督导各市按规定做好平台的报警处置工作。
对于系统中的各类报警,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时接警、核实和处置,每日汇总未及时处置报警信息通报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跟踪落实报警处置情况;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汇总各市未及时处置的报警信息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章 系统的运行与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的建设,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的动态监控:
(一)系统及导航安全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培训等管理;
(二)海洋渔业船舶静态数据读写修正等管理;
(三)系统用户的监督管理;
(四)系统平台操作人员和导航安全设备安装维护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系统出现问题的解决及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渔港经营主体安装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渔港经营主体应协助属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进出本港渔船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沿海各市及涉海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安装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应根据所管辖渔业船舶数量配备相应的应急值守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规章制度;
(二)利用系统对管辖渔业船舶进行监控和应急响应;
(三)遇有大风恶劣天气,利用系统预警,掌握管辖渔业船舶动态,配合属地政府调动渔业船舶避险;
(四)系统接收遇险报告,经核实有险情的,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工作;
(五)按职责分工对系统内的各类报警进行接警、核实、处置;
(六)配合其他涉渔管理部门做好海事调查及其他工作所需的船位调取以及有关信息发布等工作。
省级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24小时值班平台设在省渔港监督执法队。省级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三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分析汇总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形成系统优化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并上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资金,结合使用用户意见,组织系统运维单位对系统进行优化升级。
第二十四条 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由省渔港监督执法队和运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完善网络安全保障手段,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做好系统数据的备份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除渔业执法和事故调查需要,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的数据未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社会公开,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场景。对农业农村部异地容灾备份中心以及其他数据使用单位要通过专用线路和接口进行传输与交换。
第二十六条 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运维单位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制定数据收集、汇总、处理、交换及更新等工作的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
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单位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数据安全保障职责,一旦发现数据泄露或数据滥用等安全问题,应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理员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对系统可能存在的网络安全隐患,根据安全事件等级,及时逐级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二十八条 用于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的计算机在使用相关业务时,不得发布非法、不良信息,不得上传携带计算机病毒的数据信息。
第四章 终端设备的安装、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建造海洋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网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船舶所属的乡镇(街道)应将船舶详细信息录入辽宁省渔船普查填报系统。设备安装人员应当留存安装照片、设备照片等,并记录设备序列号和设备ID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船舶所属的乡镇(街道)的录入人员要确保船名与ID号相对应。当系统中可以正常显示船舶导航安全设备发送的位置信息和静态信息后,设备安装完成。
第三十条 海洋渔业船舶船长应经常检查导航安全设备,发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的,主动向船籍港所在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业执法机构报备,经县级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后(附件3),由设备售后维修服务专业人员维修。
现场不能完成修复,需返厂的,由售后服务网点更换备用机,待维修完成后再将原设备恢复原样。需维修的导航安全设备,未经允许,船舶所有人及船长不得自行拆卸和安装。导航安全设备为损坏状态且未安装备用机设备的海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作业。
第三十一条 海洋渔业船舶报废拆解的,且导航安全设备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采购配备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原导航安全设备收回,交由设备厂家保管,收回的设备应作为本地区维修备用机重复使用,设备重复使用过程中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设备的移交手续(附件4),设备厂家应做好设备的流转记录和管理。
海洋渔业船舶更新改造,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化的,可接续使用原船的导航安全设备。船名发生变化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辽宁省渔船普查填报系统中对船名信息进行修改,确保一船一码,船码对应。
第三十二条 导航安全设备安装单位和售后服务单位应严格设备销售、安装和维修管理,建立安装和售后服务电子档案,设备安装位置和维修过程应留存现场照片。
设备质保期内,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免费维修;属于非产品质量问题、人为损坏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设备故障的,设备厂家应制定设备配件和服务收费标准,相关标准要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售后服务单位不执行收费标准的,设备厂家应取消该售后服务单位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资质。
第三十三条 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导航安全设备售后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售后服务单位建立健全设备安装、维修等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售后服务单位完善设备安装、维修档案和记录,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售后服务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或使用用户违反系统数据管理规定,录入信息不准确,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系统数据丢失或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系统值班值守人员违反系统报警管理规定,未对安全类报警进行接警核实,影响救援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未对违规类报警进行处置导致未处置报警积压,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系统使用人员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瘫痪、重要数据外泄等严重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辽宁省渔船普查填报系统中的渔船基本信息、渔船报位终端基本信息、渔船与报位终端对应关系、渔船报位数据、渔船报警数据;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的船员基本信息;渔港普查系统中的渔港基本信息;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我省渔船基本信息;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接入的同海区渔船相关数据;北斗或AIS运营商接入的我省渔船报位数据;海军航保部获取的电子海图数据及更新;渔业执法机构信息系统中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保密承诺函
本人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在此,本人承诺在使用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中,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一、妥善保管本人账号,不向外人借用。
二、在使用系统过程中,本人对所有系统显示信息、存储或导出数据进行保密。
三、本人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透漏通过系统获得的船位位置、船舶通信等信息。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本人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及时生效。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渔船普查填报系统有关数据变更意见书
审核内容 |
审核意见 |
1、船舶照片是否录入、是否清晰完整 |
□是 □否 |
2、船舶所有人信息、包保人信息是否准确录入 |
□是 □否 |
3、船舶实际经营人信息及家属信息是否准确录入 |
□是 □否 |
4、船舶通导设备终端号是否准确录入(北斗、AIS) |
□是 □否 |
5、船舶证书证件信息是否准确录入 |
□是 □否 |
附件3
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维修申请表
报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拟维修日期: 年 月 日
渔船基本信息 |
船名 |
船舶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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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北斗ID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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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S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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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靠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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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靠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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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街道) |
所属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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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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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船报修时间前涉北斗违规情况,均已由属地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完毕。 □该船报修时间前无涉北斗违规情况。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维修完成后 确认 |
维修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 年 月 日 |
填报说明:1、本表自报修之日起5日有效,过期不得进行维修,需重新填写表格;
2、本表格一式两份,终端维修单位和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附件4
报废拆解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交接单
原船名 |
船舶所有人 |
||
联系方式 |
|||
回收设备 |
□北斗导航设备 北斗ID号: |
||
□AIS船载终端 MMSI: |
|||
船舶所有人确认 |
本人所属船舶XXXX船报废拆解,导航安全设备已上交。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业执法机构确认 |
XXX船导航安全设备已上交,按要求,该船的信息已从普查系统中注销,设备已交至设备厂商售后服务中心集中管理。 (公章) 年 月 日 |
||
设备厂家确认 |
已收到XXX船导航安全设备,该设备将作为本地区的售后服务备机使用。 (公章) 年 月 日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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