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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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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年(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驼山乡泉水村榆树房屯227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进入渔港、渔业水域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和《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刷写“唐乐渔00161”船号的渔船;2.没收网具流刺网500片;3.没收渔获物凌鲫鱼949.5千克,青皮鱼159.5千克。4.处以罚款捌万元整。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总队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海渔执罚〔2022〕1035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总队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向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连海事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24年4月12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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