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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渔船交易制度 规范渔船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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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海洋发展局,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

  为满足渔船交易双方对交易的合理诉求,规范渔船交易管理,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就建立健全渔船交易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数据库在册船证相符的海洋捕捞渔船可依法依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国家数据库在册船证不符的海洋捕捞渔船,必须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海洋渔船船证不符整治操作平台的通知》要求,完成整治并达到船证相符后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二)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1.国家数据库在册的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跨海区交易的,国家数据库在册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跨省(市)交易的。

  2.已获取“十三五”更新改造补助的国家数据库在册的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发证日期未满5年的(因法院判决、继承等原因除外)。

  3.列入船证不符整治对象但尚未整治完毕的国家数据库在册的海洋捕捞渔船。

  4.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含)小型海洋捕捞渔船,申请再购买小型海洋捕捞渔船的。

  5.省管临时证渔船、市管特定证渔船省内跨市交易过户的。

  6.钢质海洋捕捞渔船船龄超过二十年的。

  (三)省管临时证渔船、市管特定证渔船市内跨县(市、区)交易和县内交易相关要求,由沿海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四)以下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厅审批。

  1.按照“进一出一,总量平衡”的原则,在黄渤海区范围内跨省(市)交易国家数据库在册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

  2.国家数据库在册大型拖网、围网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

  (五)以下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由沿海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各市结合地区实际,确定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1.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市、区)、县内交易国家数据库在册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

  2.除国家数据库在册大型拖网、围网以外的渔船(包括省管临时证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

  (六)因买卖、赠与申请交易渔船的,交易双方向受让方户籍所在地或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船舶共有的,由全体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约定的共有人提出申请。

  (七)因买卖、赠与申请交易渔船的,提供以下资料。

  1.交易合同或赠与合同。

  2.出让方身份证明材料、受让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3.出让方持有的渔业船舶证书,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安全证书。

  4.渔船共有的,提供共有协议。

  5.渔船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提供抵押合同以及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表明身份信息的资料,并按照抵押合同提供相关资料。

  (八)因继承、法院判决或司法拍卖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方向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提交第七条规定的34资料,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通过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继承权公证书。

  3.通过法院判决或司法拍卖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九)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市、区)交易国家数据库在册海洋捕捞渔船的,核增买入地区的船网工具指标,核减卖出地区的船网工具指标。交易过户渔船的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末前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十)对于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渔船交易过户手续,买卖、租借、冒用渔船证书证件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交易双方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渔船交易申请的,由上级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公职人员在渔船交易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为“三无”渔船发证、检验、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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