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支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起草制定了《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8月4日前反馈至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孙娟 024-23447848 邮箱:lnnb8861@163.com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支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划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支出,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遵循民主决策、预算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范围包括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组织生产经营发生的季节性、临时性用工,自行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村屯内道路修建维护、环境整治、防汛抢险和路灯亮化等生产经营性、公益性用工(用车)等。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用工范围:
(一)明确由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建设用工。
(二)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参加选举、民主议事活动等出工。
(三)定额报酬人员和误工补贴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管理性用工。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上年用工情况、当年用工计划需求和当地用工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年度用工预算,预算一经确认应严格执行。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用工预算,须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如防汛抗旱、救灾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动用劳动力,未纳入当年预算的用工,应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经议定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预算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用工。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用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照用工预算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应完成的工作量、支付金额、违约责任等。用工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专人记录实际用工情况,
并根据每次用工情况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明细表》(以下简称用工明细表),确保用工明细表中出工人、出工时间、工作完成质量等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每次用工结束后,记工(监工)人、出工人、审核人应在用工明细表上签字确认,记工(监工)人、出工人、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一条 每月(季)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用工明细表记录的用工情况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单》(以下简称用工结算单),并根据用工结算单进行用工结算。用工结算单应详细记录用工事由、工时数、单位价格、总金额、用工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要有制单人、审批人、领款人签字确认,制单人、审批人、领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所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明细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结算单》样式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设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全部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规定记入相关会计科目。发生的应纳入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的用工支出,须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用工支出,须在“经营支出”科目核算;发生的村路维护、植树造林和环境整治等方面用工支出,须在“公益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用工核算时,必须附件齐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并按月(季)及时结算记账。相关记账凭证后应附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复印件、签订的合同(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明细表》等。
第十五条 每季(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上一季(年)度用工和经审核的预算外用工及结算情况进行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如实反映用工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单》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明细表》
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单 |
|||||||||||||
填制单位: |
制单时间: |
||||||||||||
序号 |
用工(车)事由 |
出工(车) 人姓名 |
出工(车)数量 |
单位价格 |
金额 |
出工人身份证号 |
出工人联系电话 |
领款人签字 |
|||||
总天数 |
总时数 |
总车数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制单人签字: |
审批人签字: |
附件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明细表 |
|||||||||||||||
填制单位: |
制单时间: |
||||||||||||||
序号 |
用工(车)事由 |
出工(车) 人姓名 |
出工(车)时间 |
出工(车)数量 |
工价标准 |
金额 |
工作完成质量 |
出工人签字 |
|||||||
总天数 |
总时数 |
总车数 |
|||||||||||||
1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
2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
3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
4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
5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
6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
7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
8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
记工(监工)人签字: |
审核人签字: |
||||||||||||||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LiaoNing Province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邮编:110001 电话:024-23448867 | 辽ICP备18016972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0000008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