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年(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瓦房店市驼山乡泉水村榆树房屯227号) :
我总队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对你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辽海渔执催告〔2024〕1001号),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总队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辽海渔执催告〔2024〕1001号),内容为:
我总队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海渔执罚〔2022〕1035号),并于2024年4月15日向你公告送达,公告期30日届满即视为送达。要求你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总队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向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总队现进行催告,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罚款捌万元整;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自2024年5月31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总队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总队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或催告事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总队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不影响我总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云飞 联系电话:13384112927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八一路240号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30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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