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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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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健全完善渔船管理制度,推进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夯实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的管理责任,推动渔船管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全面提升渔船管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理由,并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1212日。

  联系人: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渔政管理处

   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

   话:024-23447289

   箱:nynctyzj@163.com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海洋发展局,丹东、锦州、营口、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盘锦市农业农村局,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张铄,024-23447289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4XXXX 

  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完善渔船管理制度,推进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夯实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的管理责任,推动渔船管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全面提升渔船管理能力,现就加强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县(市、区)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整体组织实施。综合考虑渔船数量、工作基础、组织领导情况等因素,合理优化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模,努力建设一批服务渔民、管理规范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注重发挥经营主体和渔民等作为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的主体作用。强化政府引领、政策撬动,引导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以丰富的资源、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信誉吸引渔船加入组织。

  分级管理、全面保障。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由省级指导、市级组织、县级落实,作为渔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的基本抓手。开展规范化建设成效评价,确保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有效运行。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以服务渔民为基本功能,以防范安全风险、治理安全隐患为根本任务,构建规模合理、责任清晰、运行有序、服务高效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力争到2027年,各地渔船组织化程度达到50%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一)组织形式。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渔船合作社、渔船服务公司等法人组织。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报县(市、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服务对象。纳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应为我省在册的所有涉海渔船,包括国家数据库在册渔船、省管临时证渔船和市管特定证渔船。

  (三)数量规模。每个组织内渔船数量应不少于20艘。渔船服务组织的规模分为三类,一类100艘以上,二类50—99艘,三类20—49艘。渔船数量少的县(市、区),可跨乡镇(街道)合并设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

  三、责任分工

  (一)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推进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意见,稳妥推进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支持各地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建设工作。

  (二)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结合地区实际,赋予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对组织内渔船一定管理权限。制定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管理措施,强化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建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信息台账。结合地区实际,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保障组织有效运行。

  (三)县(市、区)级渔业主管部门。推动辖区内在册渔船建立或加入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提高渔船管理组织化程度,统一建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和组织内渔船信息台账。建立健全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的监督机制,安排专人和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关系,督促指导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业务工作人员指导培训。加强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履职情况检查,对其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等安全生产制度情况开展经常性点验抽查,督促其切实发挥作用。在市级实施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管理措施,将工作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强化考核问效,确保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四)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对组织内渔船定人联船,确定各级责任人管理职责和管理对象。全面准确掌握所管理服务渔船的安全生产情况,建立一船一档安全管理档案,汇总管理台账、问题清单。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强化渔船动态跟踪,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配合船籍港管理人员督促船东、船长整改。协助做好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伏季休渔管理、安全教育、进出港报告等相关工作,及时向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及违法违规渔船信息,并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工作。督促船东船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购买渔船互助保险必须实名足额全员覆盖。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作为渔业安全生产改革创新重点工作和基础工程来抓,加强指导,重点扶持,细化完善工作措施,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不断丰富支持政策,对运作有序、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可结合地区实际给予资金补助。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推进贯彻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沿海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沿海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市级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县级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实施方式、补助对象和监管措施等。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沟通财政部门,推动建立经费保障制度。拓宽资金保障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吸纳渔业互保协会等机构参与渔船组织化建设工作。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管理使用的环节和流程,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深入宣传培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树立典型,积极营造渔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人员培训,提高风险研判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积极推动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努力实现本地区渔船管理服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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