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丰水库边境水域渔业船舶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其他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辽宁省水丰水库边境水域渔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理由,并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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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丰水库边境水域渔业船舶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其他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水丰水库边境水域中方具有管辖权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及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丰水库边境水域是指北起老虎哨大坝,南至水丰大坝截流鸭绿江干流而成的边境水域(该范围以浑江入鸭绿江交汇处为界点,不含界点以西的浑江河道及其支流水域)。
第四条 水丰水库边境水域中鱼、虾、蟹、贝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五条 水丰水库边境水域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六条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
第七条 水丰水库边境水域内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捕捞许可证。
第八条 水丰水库边境水域控制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渔船总功率两项指标,捕捞渔船不得超过1170艘,总功率不得超过6800 千瓦 。
第九条 禁止在禁渔期内捕捞,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水丰水库边境水域经济鱼类禁渔期为每年的6月1日12时至7月15日12时。池沼公鱼、大银鱼禁渔期为每年1月1日12时至8月15日12时。
第十条 在水丰水库边境水域禁止使用下列渔具、渔法:
(一)使用陷阱类网具(俗称袖网、迷魂阵、拦江网、网箔子等);笼壶类网具(俗称地笼子)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违法违规渔具捕捞作业;
(二)爆炸物、有毒物、电力捕鱼;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用渔具渔法。
第十一条 禁止在跨国界桥梁和拦河坝的上下游各400米水域内捕鱼。
第十二条 严禁越界捕捞;严禁组织或者协助他人越界捕捞。
第十三条 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经批准新造、更新、改造、购置捕捞渔船,不得超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主机功率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十五条 严禁违反边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渔业生产及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渔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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